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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集團不得募集次級債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1日 0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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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中國保監會獲悉,近日,《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簡稱新《辦法》)已由保監會正式發佈實施。這一新《辦法》是對2004年發佈實施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的修訂,以鼓勵保險公司理性經營、優化行業資本補充機制、防範金融市場風險。

  據介紹,新《辦法》完善了次級債的募集條件。增加募集次級債必要性和償債能力的原則要求,增加“開業超過三年”的募集條件,對募集規模的上限由不超過上年末凈資産的100%降低到50%,並明確了“兩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

  同時,限定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的額度,規定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超過凈資産的50%。明確保險集團不得募集次級債。並進一步規範了次級債的管理和償還。明確規定次級債可以登記託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級債募集資金的運用範圍,細化次級債提前贖回的管理要求等。

  保監會指出,中國保險業快速增長的資本需求與有限的融資渠道之間的矛盾正日益突出。而次級債是國際通行的資本補充渠道,自2004年中國保監會頒布實施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來,通過發行次級債,增強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為防範行業風險、應對全球金融危機、支持行業可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下一步,保監會還將發佈新《辦法》實施的相關配套制度,發揮次級債的資本補充功能,並繼續強化對保險公司的次級債監管,切實防範風險,促進行業科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