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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日前發佈實施《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對2004年發佈實施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本次修訂對鼓勵保險公司理性經營、優化行業資本補充機制、防範金融市場風險具有積極意義。
據介紹,新《辦法》對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完善了次級債的募集條件。增加募集次級債必要性和償債能力的原則要求,增加“開業超過三年”的募集條件,對募集規模的上限由不超過上年末凈資産的100%降低到50%,明確了“兩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二是限定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的額度,規定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超過凈資産的50%。三是明確保險集團不得募集次級債。四是進一步規範了次級債的管理和償還。明確規定次級債可以登記託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級債募集資金的運用範圍,細化次級債提前贖回的管理要求等。五是加強次級債的監督管理。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次級債專題報告,強化對登記、託管的報告要求,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管措施和違反規定的處罰力度等。付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