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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仲介業務套取費用 陽光人壽四川分公司被罰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0日 10: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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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查實,該公司虛構仲介業務,涉及費用120余萬,套取費用50余萬

  ●該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從事以虛構保險仲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等活動已經違反了《保險法》

  近日,四川保監局向外發佈了一項行政處罰決定書:陽光人壽四川分公司虛構仲介業務,涉及保費超過百萬元,套取費用50余萬元,被處以25萬元行政罰款。陽光人壽四川分公司以及其時任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常青、總經理助理向毅、團險管理部總經理黃迅、團險管理部員工巫力方等均受到了重罰。

  據了解,今年年初四川保監局對陽光人壽四川分公司進行了保險仲介業務專項現場檢查。經查實,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間,陽光人壽四川分公司利用成都寬博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將直接承保的四川路橋宜瀘高速TJ合同段E9分部、巴達高速BD08合同段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建設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虛構為仲介業務,涉及保費1232574.53元,套取費用508822.82元。

  記者獲悉,時任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常青等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投保單位情況説明、投保單、陽光人壽四川分公司內部簽報和電子錶格以及相關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了該公司以及上述人員的違法行為。

  陽光人壽四川分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從事以虛構保險仲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等活動已經違反了《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四川省保監局根據《保險法》對該公司處以25萬元行政罰款。常青、向毅、黃迅作為公司領導,均對虛構此次仲介業務負有直接責任,被四川保監局給予警告處分,並分別處罰款5萬元、3萬元和3萬元。同時受到處罰的還有該公司團險管理部員工巫力方,被處以罰款2萬元。

  華西都市報記者王矜

  名詞解釋

  保險公司仲介業務

  保險公司委託有銷售保險産品資質的公司銷售其保險産品,這些公司可以是在保監會取得代理資格的銀行、郵政、4S店、汽車修理廠等,也可以是按照保監會的規定成立的代理公司、經紀公司等。

  他們主要依靠從保險公司獲得銷售保險産品的代理費或稱手續費、仲介費來實現收入和盈利。它是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産品的重要渠道之一。

  保險公司利用仲介套現慣用五招

  1、保險公司將業務虛挂專業仲介機構套取資金;

  2、保險公司還將業務虛挂兼業代理機構套取資金;

  3、保險公司將直接業務虛挂營銷員或虛增營銷員套取資金;

  4、保險公司通過虛增業務及管理費套取資金;

  5、保險公司通過截留保費等其他方式套取資金。

責任編輯:許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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