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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證辦理信用卡構成犯罪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8日 1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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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結果】10月9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使用假身份證騙領信用卡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敏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案情回放】2008年1月23日,益陽市赫山區滄水鋪鎮青年農民張敏接到其女友莉某的電話,告知其銀行信用卡和身份證同時丟失,信用卡裏還有3800元錢,由於沒有身份證無法辦理挂失手續,只在銀行臨時進行了口頭挂失,接下來不知如何處理。

  聞聽此事後,自作聰明的張敏便要女友提供其信用卡卡號和身份證號碼,然後在街頭辦假證的販子處花錢給女友辦了一張假身份證,利用這一假證到銀行為女友丟失的信用卡辦理了挂失手續,並騙領了新的信用卡。

  2008年2月6日,張敏將女友銀行信用卡裏的3800元取出後揮霍一空。後來因與張敏分手,莉某向張敏多次追索該款而未果,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3月14日,張敏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隨即被取保候審。由於他在取保候審期間未按規定隨傳隨到,同年5月21日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懾于法律的威嚴,張敏於今年8月18日投案自首並退還了原女友3800元。

  【爭議焦點】用假身份證辦理信用卡是否構成犯罪。

  【法官説法】承辦本案的赫山區法院法官何志勇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提出的罪名,該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該條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本案被告人張敏,使用虛假的身份證騙領信用卡,並把他人信用卡上的錢揮霍一空,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張敏能投案自首,當庭自願認罪,又退還了全部贓款,可酌情減輕處罰。法院遂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溫馨提示】近年來,信用卡的推行為人們的資金攜帶和資金安全提供了極大的幫助,但利用信用卡違法犯罪的現象也日益突出。本案警示人們,千萬不要用假身份辦理信用卡,否則就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