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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張媛)私自複印李陽身份證、偽造李陽收入證明和房産證等,“瘋狂英語”原總監張宇辦理了六張信用卡,欠款47萬餘元。
昨日,張宇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在海淀法院受審。
申領手續均為偽造
30歲的被告人張宇,在2007年3月至2009年2月間,曾在李陽名下的公司擔任事業部總監。
昨天法庭上,檢方指控,張宇私自複印了李陽的身份證及公司營業執照,又偽造了李陽收入證明、房産證、駕駛證等證件,于2008年至2010年間,以李陽的名義,辦理了6張透支額度5萬至20萬不等的信用卡。張宇在申請材料中,特別註明“名人,望給予最高額度”、“李陽老師為李陽瘋狂英語董事長……年收入300萬以上”等,而申請材料中,“李陽”的簽名,均為張宇填寫。
隨後,張宇通過套現、拆東墻補西墻等方式,每月保證最低還款額,以此躲避銀行的催收。
檢方稱,被告人至2011年3月案發,已欠六家銀行47萬餘元,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據了解,因協助他人使用“李陽信用卡”套現被揭發,張宇被控制。
透支用於消費和套現
“因為職務的需要,我本身就有他的身份證複印件!”庭審一開始,張宇辯解稱,自己曾一度每月正常還款,所以沒有詐騙錢款的主觀故意。
張宇稱,因為自己的信用卡有過不良記錄,因此才想到借用李陽的名義,申領信用卡,然後用於透支刷卡消費、套現,或投資項目。
但是,相關材料顯示,張宇的投資項目還沒找到,而月薪只有3000元的他,卻每月支付著5000余元的租車費和5000余元的房租。
昨日,該案未當庭宣判。
■ 釋法
不再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庭審時,張宇及辯護人認為指控罪名應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非信用卡詐騙罪。
公訴人閆莉認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情形,信用卡詐騙罪也規定有使用騙領的信用卡的情形。張宇既有騙領、又有使用騙領信用卡的行為,一個是手段行為,一個是目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但按照刑法中牽連犯的原則,張宇涉案為一連貫行為,只對其目的行為,即信用卡詐騙罪提出指控,不再重復、單獨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條】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最高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 追問1
銀行有過錯是否影響定罪量刑?
張宇曾供述,自己之所以能以李陽的名字成功辦了六張信用卡,主要是因為“銀行管得不嚴”。
庭審時,辦卡銀行工作人員證言顯示,張宇當時申請的是大額度信用卡,原則上應該李陽本人辦理,他們也曾向張宇提出過要求。但自稱是李陽助理的張宇,以李陽工作忙碌為由拒絕了。隨後,所有手續都是張宇領取空白表格,填好後再交給銀行的。
該案公訴人閆莉表示,檢方已向有關銀行發出司法建議,指出銀行在審核申領人材料、代領、核發信用卡等環節的管理漏洞。但是,銀行的過錯,不影響該案的刑事處理。
■ 追問2
李陽如知情是否影響刑案定性?
張宇在庭審時稱,李陽實際上是默認了其冒名辦卡的行為,也沒有追究他的責任。事後,他又申辦了三張信用卡。
庭上,公訴人宣讀了李陽及其妹妹的證言。證言顯示,2008年6月時,工行曾致電李陽,李陽才知道有人冒名辦卡。李陽的妹妹找到了張宇,張宇承認並稱,還完20萬元的透支款後銷卡。
檢方認為,李陽只是知道自己被騙領信用卡,之後也沒有授權張宇再辦卡,其並不知道張宇的全部行為。李陽是否存在責任,不影響該刑案的定性。張宇從其冒用李陽的名義申領信用卡時,就已經構成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