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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産業存在濫發現狀 小心被忽悠當“卡奴”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3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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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女子黃某因涉嫌信用卡“惡意透支”,被寧波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拘留期間其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據悉,黃某是典型的“卡奴”,擁有多家銀行的4張信用卡,且都存在過度透支的現象,累計未償信貸本息8萬多元。黃某的死,給信用卡産業普遍存在的濫發、濫用現狀敲響了警鐘。

  為多發卡銀行降低審查門檻

  2010年我國信用卡未償信貸餘額達4491.6億元,累計損失類賬戶透支餘額49.66億元。

  能否搶佔信用卡業務龐大的市場,首要的條件就是盡可能多地將信用卡發出去。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商業銀行一般通過向內部員工下達指標和業務外包兩大方式發卡。在信用卡發放過程中,商業銀行、銀行員工和外包企業紛紛精心設計營銷方案,包括向消費者強調其信用卡能提供更多的信貸額度和更便捷的還款方式,在辦理信用卡時贈送各種禮品等,以此招攬顧客。

  還有一些商業銀行在審核和發放信用卡時,無底線地降低審查門檻,對申請人的經濟能力、信用程度、還款能力、信息真實與否等都缺乏足夠的評估與審核。更有甚者,僅憑一張身份證就能申請到信用卡,給不法分子騙取信貸資金以可乘之機,嚴重威脅信用卡業務的安全。

  為了規範商業銀行發卡業務,銀監會在2011年1月實施了《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營銷管理制度,對營銷人員進行系統培訓、登記考核和規範管理,不得對營銷人員採用單一以發卡數量計件提成的考核方式。同時還規定,信用卡營銷宣傳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得有誇大或片面的宣傳;營銷人員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請資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請人完整、正確、真實地填寫申請材料,並審核身份證件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但相關法律未對發卡銀行濫發信用卡的行為以及法律責任進行規定,難以從根本上杜絕黃某案悲劇的再次發生。

  銀行對相關信息選擇性披露

  信用卡可為持卡人超前消費和短期資金週轉提供便利,但也會因逾期還款發生高額罰息以及不良信用記錄。一些發卡銀行在發放信用卡之初,對信用卡信息進行選擇性披露,對可能産生的負面影響避而不談,無疑會加劇消費者對信用卡風險的漠視。

  銀監會2009年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規定營銷人員必須充分告知申請人有關信用卡收費政策、計罰息政策,積極提示所申請的信用卡産品的潛在風險,並請申請人確認已知曉和理解上述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適當方式積極為客戶提供信用卡賬單通知和還款提醒服務。《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也要求發卡銀行應當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關信息,揭示業務風險,但是對發卡銀行沒有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缺乏相應規定,難以形成有效監督。

  美國2010年初制定《信用卡法案新規則》,可供借鑒,如以列舉方式細化發卡銀行必須提前告知持卡人的事項,對信用卡收費項目、計結息政策和業務風險等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並明確發卡銀行告知方式和時間等。

  透支後償還款息可從輕處罰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一種信用卡詐騙犯罪。很多持卡人最初沒有惡意透支的犯罪故意,只是在消費過程中缺乏足夠的自控和理性,在寬鬆的信用卡申領環境下,一步步滑向犯罪的邊緣。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要件作了嚴格規定:一是對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增加了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的限制條件;二是對惡意透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做了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惡意透支的主觀要件,是區分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

  司法實踐中,下列情況一般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肆意揮霍透支資金,無法歸還的;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産,逃避還款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

  法律同時還規定,對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對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處罰不是目的,但願刑法的謙抑原則在此能起到呼喚理性消費回歸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