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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卡奴8.7萬欠款路徑還原:涉嫌詐騙罪存爭議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9日 06: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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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在寧波市江東衛生局的指定下,寧波天一職業技術學院對於寧波看守所內“自殺”的信用卡“卡奴”黃珺進行了明確“死因”的醫學鑒定 。黃珺的姐夫全程參與,據其介紹,海曙區檢察院的法醫魏明在解剖開始時到場。鑒定結果將在15個工作日後做出。

  據黃珺姐夫的記錄,在黃的腸道、腹腔內,解剖出的金屬小圓柱體共約237顆。金屬物質跟之前警方在媒體上披露過的“裝搭打火機的金屬”一説相符。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教授斯偉江在新浪微博上稱,他與同事俞智淵已同意一起介入此案。

  黃珺在寧波看守所羈押期間非正常死亡後,其信用卡從辦理、消費、還款、催收、違約後的責任等環節的認定等細節,脈絡雖然正逐漸清晰,但依舊存有諸多疑點。

  黃珺在被以涉嫌信用卡“惡意透支”罪刑事拘留後,警方7月18日在寧波當地媒體上的通報,6月29日經當日檢察院批准,其被以“信用卡詐騙罪”逮捕。

  發卡行是否有義務配合

  2008年以來,黃珺陸續辦理了四張卡,分別來自廣發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和深發展。其中,招行和深發展已經還清。不過其因沒清償另兩銀行信用卡的欠款,而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以涉嫌信用卡“惡意透支”實行刑事拘留,後被羈押到寧波市看守所。

  兩張卡中,交行一張欠本金3.5萬元,滾出的利息高達2萬元。但這3.5萬元是怎麼形成的——是刷卡消費形成,還是取現、套現——並不清晰。

  為了弄清這一情況及黃珺生前的還款記錄,黃珺姐姐曾找到寧波交行辦公室的一名負責人,要求查看信用卡相關記錄,但銀行以“啟動司法程序”為由拒絕。

  7月18日,黃珺的姐姐再次持黃珺的信用卡到交行“銀行卡服務櫃臺”處向一工作人員了解情況。不想被告知此卡使用期限為兩年,已經過期,目前往賬號存錢可以,但不能消費或取現。至於查閱賬戶相關的記錄,由上海總行辦理。

  此後交行總行相關人士在電話裏稱,在用卡人忘記信用卡密碼及原始信用卡備案的地址時,不能給予郵寄,也不能到總行打印相關資料。

  按《寧波晚報》7月18日的報道,寧波市公安局曾在17日晚通報對黃珺事件的調查情況。經查,5月23日,該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接到廣發銀行寧波分行工作人員報警,稱31歲的黃珺有惡意透支信用卡行為。

  “為什麼黃珺在當月給銀行有還款的,銀行卻要報案抓她?”黃珺的姐姐對銀行的舉動表示不可思議。

  “已經欠了2年多了,今年還了一筆。”廣發行寧波分行一名王姓經理向記者確認,但他稱具體金額並不確定,且不願提供黃珺信用卡相關信息。

  7月14日下午,海曙區路交行寧波分行的“朱老師”也向黃珺姐姐稱,黃珺之前確實有還過一筆款,但具體的情況自己不清楚,目前此事歸分行辦公室處置。

  銀行到底有沒有義務配合信用卡已亡用戶法定繼承人的委託人查詢交易記錄等資料?通過諮詢相關律師及檢察官,記者發現這一問題存在爭議。

  浙江一名公訴檢察官認為,既然啟動了司法程序,家屬就不能再查閱。

  而另有一名高級檢察官認為,雖然公安機關屬行政機關,但它有司法權,不等同於一般行政機關。刑事案件信息的公開屬於司法公開的範疇,只有通過刑事訴訟活動進行。建議還是通過與銀行簽訂的合同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法定繼承人或近親屬向銀行主張權利為宜。

  被徵詢律師觀點則相對統一。

  曾經在銀行合規部從業,目前主打金融領域官司的銀行培訓師兼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林達認為,信用卡欠款金額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銀行可和持卡人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如本案持卡人正積極協商,具有還款意願,更應該積極對待了。他還認為,銀行此舉有違《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此外,銀行有提供客戶交易記錄﹑對帳的義務。

  即便存在爭議,但受訪者比較統一的觀點是,如果銀行繼續不配合,死者家屬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雖然無法獲得3.5萬本金滾出2萬元利息的明細,但記者從一份“交行標準信用卡申請表”上看到,與此卡相關的費用有年費、貸款利息、滯納金、超限費等等,總共16項。貸款利息每日為萬分之五,滯納金為按最低的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幣10元或者1美元。

  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爭議 自殺“卡奴”8.7萬欠款路徑還原

  既然黃珺有還款,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是否成立?警方立案抓捕黃珺的環節,同樣充滿了分歧。

  按前述《寧波晚報》的報道,海曙分局通報稱,證據顯示,黃某明知沒有償還能力,仍透支兩銀行信用卡8.7萬餘元,且無法歸還,根據《刑法》第196條和兩高頒發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1項規定,屬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經海曙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顯然,是否屬於惡意透支是警方立案抓捕的重要組件。

  按警方提到的《解釋》第6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按警方披露,黃珺的未歸還本金合計8.7萬元。

  黃珺的姐姐回憶,“信用卡有可能是在做黃金期貨期間辦理的。”黃珺2007年6月至2009年6月從事黃金期貨投資。

  一份家屬提供的編號為865740301001“恒古金國際有限公司”的協議,簽訂時間為2008年4月9日。恰巧在同一個月,黃珺在廣發卡辦理了一張信用卡,欠款為5.2萬元本金,一年間隨著利息的增長到9萬多元。

  黃珺廣發信用卡部分的記錄顯示,該卡在2009年4月有一筆3.5萬的交易記錄,但不清楚是取現還是消費。之後,沒見交易或還款記錄。直到今年4月25日,黃珺似乎又啟動了還款,當日還了500元。

  黃的姐姐稱,黃珺4月在杭州找到了一份薪水比較豐厚的工作。於是,她在還清招行和深發展的兩張信用卡欠款後,開始對另兩張還款。

  這兩家銀行的還款記錄佐證了黃珺姐姐的話。

  深發展信用卡資金記錄顯示,信用卡取現連本帶息共8719元。還款記錄顯示,她分別在2009年11月23日、12月21日,2010年2月30日、4月19日、5月18日、6月19日各還款1000元,8月19日全部還清,並登出了卡號。

  “她還是很主動的。”黃珺姐姐説,五一假期正值端午,黃珺原本來寧波和她一起過節的,但黃最後打電話説不過去了,稱原本想順便到寧波與當地交行談還款計劃,但被告知行領導當時都出去了。之後,黃珺和寧波交行約好5月23日談還款計劃,當日被公安帶走。

  至於究竟是誰報案,黃珺的姐姐稱,黃珺是在與廣發銀行協商之際,被另一發卡行寧波交行報案帶走。但另一種説法是,報案的並非寧波交行。按前述當地警方的通報,望春派出所當時接到的是寧波廣發行工作人員的報警。

  寧波當地一銀行中層管理人士認為,一般銀行並不熱衷自己去報案。涉嫌“信用卡詐騙罪”10天前還有還款的黃珺被抓捕,同為銀行業人士,他表示比較難以理解。

  “卡奴”黃珺之死,依然重重疑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