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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理財産品禁用“最有價值”等誇大性表述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8日 0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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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張小樂)銀行理財産品發售如火如荼,而投訴率也水漲船高。為了維護客戶利益,中國銀監會日前正式出臺《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為商業銀行“立規矩”。從明年1月1日起,虛假宣傳、口頭承諾、號稱“位居前列”、“最有價值”等一系列違規銷售行為都在禁止之列。

  根據新規定,理財産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産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産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和清晰。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産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産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等,均屬嚴重違規。

  明年開始,銀行的理財産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産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産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與此同時,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産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産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産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産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部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在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産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銷售內控制度等方面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甚至存在一些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等情況,使客戶合法權益和商業銀行聲譽受到損害,不利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銀監會制定規定的目的是為最終實現 “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真正為客戶創造價值和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