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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證監會發佈了《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這是對於10月1日實施的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具體細則,明確了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報材料,和已有機構定期信息更新的內容與格式。
機構申請和信息備案表格,體現出標準具體、電子化管理、審核統一、信息公開等特點。
《實施規定》以表格形式將每一項監管要求予以細化,具體列明資格申請條件和日常監管標準。例如,規定要求: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收到批准文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名稱變更,名稱中應有“基金銷售”字樣。
同時,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和信息備案通過電子化報送方式。各機構進行業務資格申請或者相關信息備案時,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完成電子報送,並同時上報相同內容的書面正本,並將通過協會網站將對合法機構和人員予以信息公示,以方便投資人在購買基金前進行查詢。
《銷售管理辦法》和《實施規定》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定期更新網站地址、微博地址、銷售網點信息和銷售人員信息等基本信息,以方便投資人核查。
目前,不少第三方銷售以及外資銀行等機構早已備戰良久,只稱待細則出臺後便將上報材料。而意欲拿下這塊牌照的機構來者眾多,此次細則要求基金銷售機構發生重大事項變更時要予以備案,這一規定也限制了銷售牌照的“倒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