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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3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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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擬於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

  10月12日,銀監會網站公佈《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起草《辦法》的目的是引導和督促商業銀行進一步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精細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合理匹配資産負債結構,增強商業銀行和整個銀行體系應對流動性壓力衝擊的能力。

  起草《辦法》的基本思路是:(一)定性與定量監管要求相結合。《辦法》進一步充實、完善了《指引》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定性要求,促進我國銀行業建立全方位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體系,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此外,《辦法》參考第三版巴塞爾協議《計量標準》,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實際,構建了多維度、多情景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體系,包括一系列監測工具。

  (二)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視角相結合。要求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密切跟蹤研究宏觀經濟金融政策調整和金融市場變化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影響,監測分析市場的整體流動性狀況,儘早發現市場流動性緊張、融資成本提高等跡象,並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三)中外資銀行監管要求相結合。《辦法》統一了對中外資銀行具有共性的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以建立覆蓋中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完整制度框架,同時也針對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做出了一些規定。

  此外,針對我國商業銀行跨境經營和集團化發展的趨勢,《辦法》還進一步強調了銀行集團的並表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並規定對重要幣種應單獨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

  據了解,《辦法》擬於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商業銀行最遲應于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標準,2016年底前達到凈穩定資金比例的監管標準。

  《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中外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