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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再改革 油氣資源稅增至300億元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2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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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受關注的資源稅改革將於11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

  10月10日,國家對外發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資源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以下簡稱《海上石油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以下簡稱《陸上石油條例》)的決定。

  根據修改《資源稅條例》的決定,此次資源稅改革的重點是,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計徵辦法和稅率,由原來的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即按照應納稅資源産品的銷售收入乘以規定的比例稅率計徵,稅率為銷售額的5%-10%。同時修改《海上石油條例》和《陸上石油條例》的條例的規定,對外合作開採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統一依法繳納資源稅,這將保證各類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油氣改革的方向是對的,在一些細節上需要進一步討論,比如油氣的浮動稅率是否過大,如何徵收才能保證公平。”對上述改革,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如此評論。

  多位受訪者對記者表示,此次改革的一大遺憾是,煤炭的資源稅改革呼籲了很久,但在此改革中變動不大,“但由於煤炭的總量大,價格體系比較複雜,對此也不能操之過急”。

  從價計徵與從量計徵並存

  “從年初財政部部長謝旭人表示,資源稅改革將在‘十二五’全面鋪開,到近日資源稅改革正式出臺,步子非常快,比預期快了很多。”一位煤炭企業的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從改革的內容來看,計徵方式、稅率都變動很大,但在稅目上未能拓展。”

  從修改後的《資源稅條例》來看,從計徵方式上,只有油氣這兩種資源産品實現了從價計徵,而其餘的資源産品都還實行從量計徵。對此,一位公共政策專家分析,這一步改革,有所突破,但幅度有限。

  他認為,徵收資源稅的目的在於體現資源的稀缺性和生態成本,如果其價格穩定的話,從量或者從價都可以通過稅率的設計起到相應的效果,但一旦其價格不穩定的話,則應採取從價計徵的方式,更能實現資源稅的初衷,“煤炭和油氣一樣價格浮動很大,理應施行從價計徵。”

  前述煤炭企業的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煤炭價格變化很大,但是煤炭價格的成本體系比較複雜,而且其通過電等産品的傳導範圍很廣,對物價的影響很大,短期內難以施行從價計徵。”

  在計徵方式之外,稅率的變化也很明顯。其中,油稅率由原來的8-30元/噸,變為現在的銷售額的5%-10%,天然氣的稅率由原來的2-15元/千立方米變為現在的銷售額的5%-10%,煤炭的稅率在原來的基礎上單列焦煤的稅率為每噸8-20元,有色金屬礦在原來的基礎上單列稀土,其稅率為每噸0.4-60元。

  對焦煤和稀土的稅率的變化,前述三個條例的修法負責人解釋,這主要是考慮到其特殊性,焦炭是煤炭資源中的稀缺性資源,其價格和利潤率遠高於其他煤炭資源,稀土是重要的戰略性資源,國務院早于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了焦煤和稀土資源的稅額標準。

  此外,此次改革在稅目上並未有所拓展。一位環境法專家對本報呼籲,現在距1993年起草資源稅暫行條例時已近20年,隨著生態環境的惡化,應將水、森林和土地等納入資源稅徵收範圍,這已是很多國家的通例。

  油氣資源稅稅率存爭議

  此次資源稅改革的一個重點就是油氣改革,不但其徵收方式改變,而且其稅率大幅提高。

  根據修改後的《資源稅條例》,油氣稅率均為浮動稅率,均為銷售額的5%-10%,具體到油氣的不同品種,則需要根據納稅人所開採或者生産應稅産品的資源品位、開採條件等情況,由財政部會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資源稅再改革 油氣資源稅將增至300億元

  對此,林伯強認為,浮動稅率的範圍有些過大,兩端相差一倍,科學的做法是將這一差距適當縮小,以避免因人為原因導致相近産品之間的差別待遇,同時“儘管油氣種類較多,國家應當儘快對油氣種類進行大的分類,並確定各類油氣的具體稅率。”

  可以預期的是,油氣資源稅改革將對油氣的價格産生很大影響。以原油為例,如果以從量計徵的方式測算,每噸原油需要上交8元/噸-30元/噸的資源稅,而如果以按價計徵的方式測算,按5%的最低稅率算,8月份我國原油出廠價為5118.7元/噸,石油公司每噸原油需要上交的資源稅約為256元,前後相差懸殊。

  一位石油專家對本報記者指出,“這並不意味著現在的稅率過高,而是説明原有的稅率過低,想想看,現在油價這麼高,如果還按照原來的稅率收,相當於一桶油只收1-3元,不是幾乎等於沒收嗎?”

  儘管如此,但不少消費者也擔心由於油氣企業成本上升,其增加的成本會轉嫁到消費者頭上。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建議,國家應出臺相應政策來“對衝”資源産品的漲價,在加稅的同時當在增值稅、營業稅等方面出臺一些更加優惠的稅收政策,以減輕企業的壓力。

  地方財政增收

  同時,此次改革也將為不少資源大省增加財政收入。根據《資源稅條例》的規定,資源稅名義上為共享稅,但實際上除了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其它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實際上是將央企的一部分利潤,留在了地方,用於解決地方的資源恢復和生態保護問題。”林伯強認為。

  去年12月,國家將由新疆開始的油氣資源稅改革推廣到西部地區的12個省、區、市,結果表明,由於徵收方式變為從價計徵,其地方財政增長幅度較大。

  公開資料顯示,今年前四個月,新疆入庫資源稅19.37億元,同比增收14.70億元,增長314.6%;陜西完成資源稅13.97億元,同比增長107%,增收7.22億元;重慶完成資源稅2.25億元,同比增收7934萬元,增幅為54.6%;四川省完成資源稅7.13億元,同比增長64.4%;甘肅省完成資源稅3.99億元,同比增長98.7%;青海省完成資源稅4.75億元,同比增長99%;寧夏回族自治區完成資源稅8996萬元,同比增長15.6%。

  林伯強認為,由於資源稅為浮動稅率,且地方的資源産品開採量難以確定,所以難以估算此項改革對地方財政的量化影響,但毫無疑問的是會增加資源大省的財政收入。

  根據有關專家測算,如果國際油價像今年上半年那樣穩定在每桶80美元至90美元的區間內,那麼根據新的資源稅方案,油氣資源稅收入將從現在的每年約60億元左右提高到300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