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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能源頻道從中國政府網上獲悉,國務院今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修改決定將於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對此,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資源稅屬於地方稅,按照修改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油氣資源稅的計徵辦法和稅率,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增加。
同時,三部委負責人還表示,按照修改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油氣資源稅的計徵辦法和稅率,對增強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氣資源稅提高後,靜態計算,油氣開發企業的利潤會相應減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會有所減少。由於油氣開發企業中的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屬於中央財政收入,而我國油氣開發企業大多是中央企業,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了中央財政收入,是對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整。(中新網能源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