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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全面實行按價格計徵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2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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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好資源大省 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資源稅的“新疆模式”升級為全國模式。昨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做出修改,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徵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徵辦法,並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

  在我國大部分地區,資源稅徵收方式依然為從量計徵,即以徵稅對象的重量、件數、容量、面積等為計稅依據。目前各省區每噸煤資源稅的徵收額度在2.5-3.6元,在從量計徵的徵收模式下,即使煤炭價格上漲上千元,資源稅仍以産量收取。隨著煤炭資源的日益稀缺,從量計徵的資源稅徵收方式,不但徵收額度過小,更不能體現資源稅本身的價值。

  相比之下,以課稅對象的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為計稅依據的從價計徵,更能體現資源稅徵收的意義,目前我國僅在新疆、內蒙古等少數地區開始試點上述方案,其中新疆資源稅的稅率統一設定為5%。

  “推廣從價計徵後,對資源大省無疑是利好。”中投顧問能源行業研究員周修傑介紹,以新疆地區為例,新疆地區擁有克拉瑪依、塔裏木、吐哈三大油田,以該地區2009年生産原油2518萬噸計算,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後,每年可為當地增收40億-50億元,再加上其他資源,可為當地財政增加近100億元的收入,資源稅可成為地方的重要稅種。

  “現行資源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等7種資源,新疆資源稅改革只涉及石油和天然氣,如果考慮在全國推廣資源稅,應該會有更多礦産資源成為資源稅課稅對象。”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認為,資源稅的推廣不僅涉及地區推廣,還涉及礦産範圍推廣,進一步擴大資源稅的徵收範圍。(記者 丁開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