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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暫行條例修改版出爐 稀土稅、焦煤稅大增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1日 1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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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時5年,資源稅改革第一步落定,徵收範圍未有擴大。

  10月10日,中國政府網刊登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石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計徵,在全國推廣;與之前新疆改革試點稅率一致,稅率為銷售額的5%-10%。煤炭等其他品目則延用從量定額計徵方式,不做調整。

  至此,從2006年底財政部、國稅總局擬定資源稅改革方案,到今年國務院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改革歷經5年後終於收官。

  作為地方稅種,資源稅的改革一度被寄予兩大厚望:一是增加中西部地方政府財力,一是推動經濟結構調整。此前的10月9日,新世紀(002280)週刊已以《資源稅改高開低走》為題報道稱,本次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所涉及內容,和改革初期擬定的目標相比差距甚大,改革“難承厚望”。

  查閱《暫行條例》可見,“從價定率”計徵僅適用於石油、天然氣,提高稅負的品目也僅為石油、天然氣,資源稅徵收範圍更是未有擴大。

  據新世紀週刊報道,按財政部、國稅總局2006年擬定的方案,資源稅改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將資源稅計稅依據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建立稅收收入與資源價格上漲同步增長的機制;全面提高資源品的稅負水平;適當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將地熱、礦泉水等水資源納入徵收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發佈的《暫行條例》修改了關於焦煤、稀土的徵收標準(詳見表格)。但實際上,相關類似規定早已有之。

  自2007年2月1日起,焦煤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高至每噸8元,而焦煤包括在煤炭稅目之下,因此煤炭的資源稅稅額區間本應從原來的0.3-5元/噸改為0.3-8元/噸。本次《暫行條例》的表述則為,“焦煤稅率為每噸8-20元”。

  自2011年4月1日起,稀土礦原礦資源稅稅額標準調整,輕稀土的稅額標準調整為60元/噸,中重稀土調整為30元/噸,高於原來0.40-3.00元/噸的稅額標準。《暫行條例》對於稀土礦的稅率表述則為“每噸0.4-60元”。

  新世紀週刊9日援引財政部官員解釋説,現在資源稅改革是分步實施的思路,本次是第一步改革。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按10%稅率徵收是目標稅率,而第一步改革的目標,是把石油、天然氣按5%稅率從價徵收改革推廣到全國,“這也是本次修改暫行條例新改的內容”。

  新世紀週刊稱,“十二五”期間資源稅再難有大動作,提高資源品稅負和增加從價定率計徵品目將小步慢走,擴大徵收範圍更難有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