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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在中央政府網站上刊出。條例明確,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率定為銷售額的5%-10%;煤炭和稀土資源稅維持從量計徵方式。
條例明確,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率定為銷售額的5%-10%。此前財政部官員對財新記者解釋,10%的稅率是目標稅率,現在第一步改革的目標,是把按5%稅率從價徵收的改革推廣到全國。
煤炭資源稅和稀土資源稅維持從量計徵方式。在這次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修改中,將焦煤和稀土礦分別在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資源中單列,但其新稅額標準並不屬於新的改革內容。
此前,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稅總局決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將焦煤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確定為每噸8元;自2011年4月1日起,統一調整稀土礦原礦資源稅稅額標準(0.40元-3.00元/噸),調整後,輕稀土的稅額標準為60元/噸;中重稀土的稅額標準為30元/噸。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昨日就《決定》有關問題接受採訪時表示,焦煤是生産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資源中的稀缺性資源,其價格和利潤率遠高於其他煤炭資源。稀土是重要的戰略性資源,為進一步理順焦煤和稀土資源産品的價稅關係,國務院已分別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資源稅的稅額標準。
此外,上述負責人還表示,資源稅屬於地方稅,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了中央財政收入,是對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整。由於油氣開發企業中的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屬於中央財政收入,而中國油氣開發企業大多是中央企業,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
2010年6月1日,新疆率先實施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從價計徵,資源稅給地方財政收入增長貢獻了不小力量。同年12月1日,改革試點擴大到內蒙古、甘肅、四川、青海、貴州、寧夏等12個西部省區。關於如何深化資源稅改革的談論不絕於耳。
修訂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