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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保監會網站9月30日消息,青島保監局查出,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存在通過發票報銷形式套取費用、直接業務虛挂個人代理人套取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楊大磊作為人保青島市分公司膠州支公司經理,是在任職期間內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楊大磊做出警告並處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關於對楊大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青島保監罰〔2011〕26號
姓名:楊大磊
身份證號:37022419XXXXXX0514
地址:青島市膠州市鄭州西路
經查,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通過發票報銷形式套取費用。
(二)直接業務虛挂個人代理人套取費用。
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現場檢查取證記錄、現場檢查談話記錄、人保財險青島分公司記賬憑證等在案佐證,足以證明。
我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你作為人保青島市分公司膠州支公司經理,是在任職期間內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做出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並處罰款一萬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下列賬戶: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青島市南第三支行
戶 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賬 號:37101986610058123123
劃款憑證複印件同時抄報我局存查。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