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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財務數據不真實遭江西保監局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0日 1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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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保監會網站9月20日消息,江西保監局查出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吉安縣支公司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向兩責任人給予警告並各罰款一萬元。以下為處罰決定書全文:

  對劉建平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受處罰人姓名:劉建平 年齡:39 性別:男

  地址:江西省吉水縣龍華中大道541號

  經查,你任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經理期間,該公司于2010年10月-2011年3月間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你作為該支公司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並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請你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至中國建設銀行南昌永叔支行(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帳號:36001050100058552890),並在30日內向我局提供劃款憑據的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對曠喜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受處罰人姓名:曠喜泉 年齡:46 性別:男

  地址:江西省吉安縣廬陵大道39號

  經查,你任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縣支公司經理期間,該公司于2010年間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你作為該支公司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並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請你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至中國建設銀行南昌永叔支行(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帳號:36001050100058552890),並在30日內向我局提供劃款憑據的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