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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寧波:停車場經營者不能只收費還要管防盜防火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6日 1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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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杭州10月6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新近批准的寧波市一部地方性法規指出,公共停車場經營者不能只管停車收費,還要採取措施管理起防盜和防火工作。

  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崔秀玲説,經營性公共停車場面向社會經營,與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關係到民生問題。針對公共停車場管理、收費及服務中存在的問題,新出臺的《寧波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條例》就公共停車場的收費及具體服務要求等內容作出規定,“畫個圈就收費”“只停車不保管”等行為將依法受到處理。

  記者6日從《寧波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條例》中了解到,從明年元旦起,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發票。不按照規定出具發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據的,停車人有權拒付。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備具備相應知識和技能的管理人員,佩戴統一標誌上崗。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停車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停車服務水平。

  其中,公共停車場經營者須履行下列職責: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車輛在場內停放;定期清理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車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出售或者以專用車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車位;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工作等等。

  根據這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不履行上述職責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