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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房企業有違法或欺詐兩年內不得預售商品房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5日 1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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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銀川10月5日電(記者 任瑋)寧夏回族自治區首府銀川市近期對《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將企業在房地産開發、銷售過程中的行為與其獲得預售資格等挂鉤,並增加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近年來,隨著房地産市場的快速發展,一些房地産開發企業在銷售過程中,利用法律界定不清晰的制度瑕疵,採取欺瞞、虛假宣傳等手段進行違法銷售,擾亂了房地産市場正常秩序。

  為加強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規範房地産開發行為,修訂後的《條例》明確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在房地産開發、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有違法或欺詐等不良行為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兩年內不予批准其預售商品房屋。這一規定從源頭上杜絕了房地産開發企業在房地産開發和商品房銷售中的虛假行為。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文號。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和房地産經紀機構在銷售場所應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方案和銷售進度控製表、商品房明碼標價公示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銷售人員資格證等。

  修訂後的《條例》還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了相應的處罰條款。對於違反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將由市房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已收取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未在銷售場所公示或者公示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要件的,住房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