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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假7天都加班,領取的加班費會有所不同。昨天,記者從市人社部門獲悉,10月1日至3日為法定節假日,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其餘4天則為休息日,加班工資只能為基數的2倍。
據了解,根據今年國慶節的具體放假安排,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8日恢復上班。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醒廣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安排加班應按規定支付節假日期間加班工資。
據介紹,“十一”假期分為兩類,一是法定節假日,10月1日至3日共三天為法定節假日;二是休息日,10月4日至7日共4天為休息日。
對於加班工資的計算,本市人社部門表示,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條和第44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因此,今年長假期間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分為兩類。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 21.75天 300% 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 21.75天 200% 加班天數。
據了解,對於單位在國慶期間安排職工加班,卻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資的行為,市民可撥打本市勞動保障熱線12333進行舉報。
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基數
工資基數: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應當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執行。即: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