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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加班前三天三倍工資 其餘可補休或雙倍工資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30日 18: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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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近日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1日、2日、3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4-7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

  -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 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其他情況,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如計算出的基數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記者 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