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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1日、2日、3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4-7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
-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21.75 300%
-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21.75 200%
- 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其他情況,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如計算出的基數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記者 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