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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9日表示,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明確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舉證責任分配和內幕交易認定層級等問題,這將對證券市場産生直接而深遠影響。下一步,證監會將落實該《紀要》要求,修訂內幕交易認定指引,繼續加大對內幕交易案件打擊力度。
《紀要》根據現行法律和法規對證券行政執法和司法的證據問題首次做出系統性規定。《紀要》發佈,對完善證券行政執法規則,規範證券執法工作,解決證券執法中突出問題,加大打擊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內幕交易行為力度,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指導意義。這也是近年來證券行政監管與司法良性互動重大成果之一。
《紀要》從五個方面對證券行政執法證據問題進行規定和完善。首先,關於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舉證問題,《紀要》第一條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時,也應考慮到部分類型證券違法行為特殊性,由監管機構承擔主要違法事實證明責任,通過推定的方式適當向原告、第三人轉移部分特定事實證明責任。《紀要》規定,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如能提供排除其涉嫌違法行為證據,但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採納。此項規定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也有利於防止行政相對人在訴訟中濫用權利。
其次,《紀要》明確規範電子證據主要取證方式和程序。由於證券交易電子化和無紙化,電子證據在證券行政處罰案件中極為普遍,因此如何規範取證程序和規則對確認其證據效力至關重要。《紀要》從電子證據載體多樣、複製簡單、容易刪改和變造等特點出發,對電子證據載體、收集、存儲和恢復等問題規定嚴格取證與審查規則,以確保電子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三,《紀要》規範專業意見取證及認定。證券市場具有高度專業化和信息化特徵,借助行業權威專業機構和特定行業專家出具意見幫助法庭認定證券違法行為存在現實需要。《紀要》以專業意見形式在行政訴訟中確定專家輔助人證言的證據地位。符合獨立性、具備合法資質、形式內容規範完整的意見,經過質證和審核認定後,可作為認定依據。
第四,《紀要》明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和認定證據規則。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依據《證券法》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和完整義務的人員,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即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與其履行職責關聯程度認定其責任,除非當事人能證明其已盡忠實勤勉義務。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責任人員採用的是一般過錯歸責原則,監管機構需通過證明該等人員行為與其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認定其責任。
第五,《紀要》明確內幕交易行為舉證責任分配與轉移的證據規則。證明行政當事人知悉及利用內幕信息一直是內幕交易案件認定難點。《紀要》第五條對內幕交易違法行為中“知悉”和“利用”內幕信息認定採取使用間接證據、環境證據推定及證明責任轉移分配的證據規則。按照《紀要》規定,在推定內幕交易成立情形下,如果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能排除其交易活動是利用內幕信息,可不認定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