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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將推行土地供應租賃制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9日 1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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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將實行不同用途經營性用地差異化的供地方式,中小戶型或中低價位商品房供地將參考購房者評價。記者昨日從省政府獲悉,經營性用地單一的公開出讓方式將逐步改革,一些生産經營週期較短的項目用地將逐步實行租賃制。

  部分工業項目可租地

  據了解,我省計劃先在加油站、工業倉儲類項目和其他生産經營週期較短的項目中推行用地租賃制,採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

  與以往招拍挂方式出讓土地的模式相比,這種租賃方式一方面降低了企業的投入成本,可以按期結算租金,不同於以往一次性結算轉讓費用,企業也免去了辦理土地證手續的環節。

  除了出讓方式的改革以外,政府還將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採取差異化的供地方式:今後,我省將嚴格控制商業、娛樂、高檔公寓住宅項目的供地總量,並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主要採取拍賣方式供地。

  部分商品住宅以綜合招標供地

  對商業、娛樂、高檔公寓住宅用地,主要採取拍賣方式供地;對中小戶型、中低價位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主要採取綜合招標方式供地;對經營性項目用地競爭性不強或申請競買人數不足兩個的,將採取掛牌出讓方式供地。

  同時,嚴禁違規設置土地出讓條件,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市、縣(區)發佈公告中存在捆綁出讓、超用地面積限額、“毛地”出讓、超規定開發期限出讓土地的,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除政府保障性住房及《劃撥用地目錄》中所列的建設項目,可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外,其他項目用地原則上均實行有償出讓或租賃。

  據悉,我省土地的市場化配置範圍也將擴大,劃撥供地的範圍將逐步縮小,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等如果有經營性用地,也將納入有償使用範圍,不再劃撥。我省將把經營性的交通、能源、水利發電等基礎設施(産業)用地,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和各類社會事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逐步納入有償使用範圍,並在條件成熟時試行採取招拍挂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保障房用地不得變更為經營性用地

  省政府明確,作為供應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在土地供應後,不得從事經營性房地産開發。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改變的,應由政府收回,但應另選地塊作為保障性住房用地。

  以行政劃撥的方式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的,不得採取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收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准許建設單位或承包開發商從事商品住房開發建設與銷售。

  凡經濟適用住宅上市轉讓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未住滿5年的或不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予以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變更登記手續。

  全省各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不得直接從事土地一級市場開發,嚴禁行政管理人員在經營性事業單位或仲介機構交叉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