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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出30日內,出現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可退貨
- 用於三包修理零部件須原裝
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公佈了《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徵求意見稿)》(簡稱《規定》),並擬於10月下旬舉行立法聽證會。
《規定》要求,銷售商向消費者交付家用汽車産品時,應當明示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條款。修理商用於三包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製造商提供或者認可,並檢驗合格的原裝零部件,其質量標準應不低於家用汽車産品生産裝配線上的産品。
《規定》指出,整車三包有效期應不低於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主要總成和系統的質量擔保期應不低於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
家用汽車産品售出後30日之內,出現因産品質量問題而産生的車身開裂、制動系統失效、轉向系統失效、燃油泄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或修理。若消費者要求退貨,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
《規定》強調,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産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修理記錄、購車發票,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整車。且這種情況下,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若發生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或是發動機、變速器、車身因産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等情況,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超過15個工作日未答覆,或者符合規定更換、退貨條件而答覆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未按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記者左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