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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保險金額協商約定 為解決高保低賠等問題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5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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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9月24日電(記者曲哲涵)中國保監會日前發佈《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針對近一段時間商業車險市場中受關注的“高保低賠”問題,《通知》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應當與投保人協商約定保險金額。《通知》還規定,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

  根據《通知》,與風險水平相關的純損失率由行業統一制訂,保險公司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自主確定附加費用率。允許符合條件的公司根據自有數據自行確定條款費率,這將打破目前條款單一、費率一致的現狀,更好地滿足多樣化的保險需求。同時,為了防止行業出現系統性風險,《通知》明確,根據自有數據擬訂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的保險公司,如果上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50%或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綜合成本率高於100%,由保監會責令停止使用根據公司自有數據擬訂的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並限期修改。

  為切實維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權益,《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單最顯著的位置用特殊字體加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責任免除特別提示”,要求投保人手書:“經保險人明確説明,本人已了解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並簽名。商業車險條款不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保監會已要求行業協會啟動對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的修訂工作,抓緊建立代位求償機制,制訂車險索賠單證標準和理賠時限標準,建立商業車險理賠爭議處理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