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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被盜人保拒賠 法院稱"無牌不賠"條款無效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3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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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保險定價“貓膩”多多,廣大消費者則被無辜“吸金”。消費者和有關專家呼籲,保險行業高保低賠的“霸王條款”多年難以剷除,折射出保險行業誠信建設任務十分緊迫。

  盜搶險要拿到正式牌照才生效?近日昆明中院給出明確的答案:不是這樣。雲南省首例新車被盜保險拒賠案昨日終審宣判:保險公司敗訴。法院認定了“車輛不辦理正式號牌,盜搶險不生效”為格式條款,在簽合同時保險公司沒有作出明確説明,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事件:新車被盜保險公司不賠

  去年12月15日,李先生到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東站營業部為其“起亞”牌新車購買了盜搶險。不料今年1月4日,新車被盜。但保險公司表示,按照保險合同上約定的條款,車輛還沒有辦理正式號牌、盜搶險沒有生效。

  案件至今未破,車輛也未繳獲。李先生訴至法庭,要求保險公司按照車輛盜搶險,賠償其損失174800元,賠償律師代理費10000元,並承擔此案的訴訟費。五華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無號牌不賠的條款係“霸王條款”,應認定為無效。並作出判決,由保險公司按照車輛的購置價格174800元進行全額賠付,駁回李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到昆明中院。

  法院:“無牌不賠”屬格式條款

  昆明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先生作為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投保,並按保險單的約定交納了保險費,雙方存在車輛保險合同關係。雖然本案中的保險合同對盜搶險的保險期間作出了特別約定,即“全車盜搶險保險責任自本保險車輛領取正式號牌之日開始”,但保險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已經向李先生作出明確説明此免責條款。同時該條款為上訴人預先擬定的條款,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與李先生協商,依法應該認定為格式條款,故不産生效力。

  法院還認為,保險公司明知道李先生所投保車輛是新車,無交管部門核發的正式號牌,卻與其簽訂了保險合同,收取了包括盜搶險在內的保費。現李先生的車在保險期間內被盜,公安部門至今未追回該車,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上,昆明中院于昨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希望廢止保險業的頑疾

  李先生的代理人、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宏雷建議,消費者購買新車後要特別注意加強新車的防盜措施,並儘快辦理正式號牌,以免類似“新車過渡期”發生的盜搶、交通肇事和保險拒賠風險。

  “新車保險有其特殊性,保險公司不能只管收錢,不顧服務。”張宏雷説,推銷保險時新車是搶手貨,出險時新車又成了“燙手山芋”。這種投保熱、理賠冷的“陰陽臉”的做法,是我國保險業的頑疾,亟待整頓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