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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保監會網站獲悉,經溫保監局依法立案調查,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溫保監局對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0元。以下為處罰全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保監罰〔2011〕1號
當事人: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溫州市鹿城區車站大道789號A幢五樓,負責人肖友進。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一案,經我局依法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經查,2008年10月28日至今,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在樂清市虹橋鎮飛虹中路1號虹橋大廈四、五層設立分支機構,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現場照片、情況説明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對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601939)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賬號:33001613535058070806),並將付款憑證的複印件交我局監管處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溫州保監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