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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保監會網站9月20日消息,浙江保監局查出嘉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興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2-10月期間,以虛列銀保專管員、虛列銀保培訓會議費、員工借款、虛列製作費等形式合計套取資金145058.63元。2011年1-3月通過虛列會務費的形式套取資金40600元。上述合計虛列費用185658.63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嘉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興中心支公司處罰款150000元。以下為處罰決定書全文:
浙保監罰2011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保監罰[2011]10號
當事人:嘉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興市中山名都1幢701室,負責人金劍。
嘉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興中心支公司數據不真實等一案,經我局依法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經查,嘉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興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2-10月期間,以虛列銀保專管員、虛列銀保培訓會議費、員工借款、虛列製作費等形式合計套取資金145058.63元。2011年1-3月通過虛列會務費的形式套取資金40600元。上述合計虛列費用185658.63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情況説明、有關財務憑證複印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對嘉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興中心支公司處罰款150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賬號:33001613535058070806),並將付款憑證的複印件交我局法制處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浙江保監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