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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品頻現“提前終止” 投資須細看條款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0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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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在銀行理財業務爆髮式增長的同時,監管也正逐步收緊。9月銀行理財産品發行銳減,整個市場也呈現冰火兩重天的局面。

  挂鉤類産品收益成浮雲

  市民彭先生日前碰到的一件鬧心事。今年3月份,彭先生在國際金價還是1400美元/盎司左右時,在某銀行買了一款黃金挂鉤理財産品,現在眼看黃金金價衝破1900美元/盎司了。

  但是他手裏的理財産品卻達到提前終止的觸發條件,自動清盤了,彭先生只能拿到活期利息0.36%的年化收益率,在當前的通脹水平下實際就是虧了。

  實際上,目前市場上提前終止的銀行理財産品並不少見。市民王女士8月初曾在東亞銀行購買一款挂鉤黃金、白銀和原油等三類商品的結構型理財産品,當時合同上寫明,産品投資期最長為3年半。但是僅僅1個月後,銀行就通知她,該産品已經提前終止,王女士僅獲得了11.55%的年化收益率。

  提前終止是為客戶考慮?

  這些理財産品為何會出現提前終止?彭先生去理財師那邊一問,才知道該行目前發售的幾款挂鉤類産品均無固定投資期,挂鉤標的物只要在觀察期內觸發(上漲或下跌達到一定幅度),即提前終止。如他購買的這款理財産品收益與國際金價走勢相挂鉤,同時設定了交易區間,上限為初始金價的120%,下限為初始金價的80%。

  該産品規定,如果國際金價在投資期限內一直處於設定的交易區間內,投資者可以獲得最高約為11.99%的年化收益率;但是如果國際金價向上或向下突破設定交易區間,那麼投資者只能獲得0.36%的年化收益率。彭先生説,“我算是明白了,原來買這種産品你也不能期望黃金漲得太厲害,像我這樣,金價突破1680,我就等於幫銀行掙利息了。”

  這是否“霸王條款”?

  不過讓投資者不解的是,雖然部分理財産品中規定了客戶在某些時間點也有提前贖回的權利,但是在很多銀行理財産品購買合同上,均只寫有“銀行有權提前終止理財産品”的説明,但投資者卻無權提前贖回。

  銀行這種行為算不算“霸王條款”?銀行理財經理對此的解釋是,銀行此舉主要是對客戶的資金運作負責。如果一款産品收益已經最大化,提前終止鎖定收益,到期後可馬上選擇另一款産品續上,對實際收益不會産生多大影響,反而能“實現資金的最優化”。

  但是有業內人士卻表示,從這些條款可以看出,尤其是對於融資類産品,銀行已承認其風險存在,投資者對此類産品應予以重視,不要小看了合同中小小一句“風險提示”。

  一方是普洱茶、翡翠、紅酒等商品作為標的另類理財産品再度引發市場追捧;而另一方面,多款信託類産品和挂鉤類産品出現提前終止。對於銀行單方面終止理財合同,投資者不滿的聲音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