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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0日 0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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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佈通知,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進行明確。該通知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稱,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這幾個條件是: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通知同時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産,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將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