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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房屋徵收補償意見出臺 行政強拆成歷史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5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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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最高可等同於周邊一手樓價。記者昨日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從9月6日起正式實施,行政強拆成為歷史。其中明確,舊城拆遷半數以上被徵收人不同意補償方案時要召開聽證會。

  在南華西、東濠涌等舊城改造項目,廣州“試水”新房屋徵收補償標準,被拆遷戶拿貨幣補償後可在同地段買上商品房。《意見》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全市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項目。按照《意見》,選擇貨幣補貼的被拆遷戶,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對於住宅房屋,實行同一徵收項目統一標準的徵收獎勵。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徵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不得高於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場價格。這也意味著,廣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最高可等同於周邊一手樓價。

  房屋評估結果是否準確直接影響到拆遷補償,由此可能引發爭議。《意見》首次提出,由被徵收房屋市民選評估單位。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後10日內,被徵收人應協商選定房地産評估機構;半數以上被徵收人共同選擇一家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擇有效,由房屋徵收部門與其簽訂委託評估合同後進行評估作業。如協商選定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在公佈名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

  《意見》對舊城改造項目從程序上作出特別限制。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半數以上(以産權戶數計算)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實施意見》出臺後,對於裁決規定期限內被拆遷人拒不搬遷的,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今後不再存在政府又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行政強拆。”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有關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