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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納稅人9月前實際工資所得按舊個稅繳稅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7日 1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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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9月7日電 中新網財經頻道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獲悉,針對近日有關媒體報道的“8月工資個稅徵收出現兩種解釋”等內容,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媒體報道,9月份所領取的8月份工資,個稅如何徵收出現兩種説法,有的按照2000元起徵點徵收,有的則按照3500元在起徵點徵收。對此,該負責人表示,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負責人指出,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通過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並在稅務總局網站發佈了46號公告及政策解讀稿。

  該負責人稱,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