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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開審瘦肉精生豬案 6嫌犯請求輕判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7日 09: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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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9月2日至3日召開的全國公安機關治安系統深入推進“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暨部署食品藥品案件偵辦工作會議上獲悉,全國公安機關將全面深入推進“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尤其是把關乎群眾切身利益、群眾反映強烈的有毒有害食品、假冒偽劣藥品、假種子、假農藥、假化肥等作為打擊重點,集中時間,集中精力,精心組織好第一階段戰役,以實際行動保衛人民群眾餐桌安全、生命健康安全。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四黑四害”是指目前老百姓反映強烈的制假售假、收贓銷贓、涉黃涉賭涉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俗稱“黑作坊”、“黑工廠”、“黑市場”、“黑窩點”。這 “四黑”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嚴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嚴重危害群眾財産安全,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誠信。特別是大量制販有毒有害食品、偽劣藥品、農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猖獗,百姓深惡痛絕。廣大群眾認為,這“四黑”就是新的“四害”:害百姓、害家庭、害社會、害國家。我們是借用老百姓通俗的説法,將其歸結為“四黑四害”。

  公安部副部長黃明表示,各級公安機關當前要全力組織好“地溝油”破案會戰,全面排查,所有線索都必須認真核查;要強力攻堅,突破大案,對重大案件和線索,公安部將逐一掛牌督辦;要深追源頭,摧毀網絡,取得突破,對工作不得力、效果不明顯的實行倒查,嚴肅追究責任。要繼續對“瘦肉精”案件保持嚴打嚴防態勢,深挖打擊非法生産、銷售、使用“瘦肉精”犯罪,會同有關部門全力收繳流散在社會上的“瘦肉精”,嚴防死灰復燃,嚴防繼續造成危害。

  本報綜合

  今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的一期節目,牽出了南京建鄴區的一起關係到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最終,興旺屠宰場的6名屠宰戶、4名建鄴區相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被批准逮捕,罪名分別是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玩忽職守罪。昨天,6名屠宰戶在建鄴區法院受審。鋻於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事關民生、案情重大,控辯雙方爭議較大,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判決,待合議後擇日宣判。4名涉嫌玩忽職守的監管人員另行審理。

  實習生 嚴蘭 本報記者 羅雙江

  案件回放

  央視“315”行動曝光“瘦肉精”案

  今年央視“315”行動曝光大量用“瘦肉精”養殖的生豬通過建鄴區沙洲村的興旺屠宰場流入南京市菜市場的消息。此事曝光後,張運能等6名屠宰戶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

  此外,南京市、區兩級檢察機關也立即啟動了對“瘦肉精”事件背後瀆職犯罪問題的調查。經查,建鄴區商務局商貿科科長王健,對轄區內屠宰場的監管流於形式,未對瘦肉精檢測落實情況進行核查;建鄴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岳邦超,對屠宰場檢驗檢疫工作疏于管理;建鄴區動物衛生監督所監管科科長周炳祥,負責興旺屠宰場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期間,未履行對瘦肉精檢測的監管職責;建鄴區沙洲街道常駐興旺屠宰場獸醫站檢疫工作負責人王吉林,未按規定進行瘦肉精的檢測。

  4月1日,南京市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依法決定逮捕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記者獲悉,這4名嫌疑人的案件也將開庭審理。

  庭審直擊

  “瘦肉精”豬通過他們流向餐桌

  昨天上午9點,6名被告人被帶進法庭,6人按第一至第六被告排列,分別是張運能、李業富、何明、王克金、鄭德明、王國慶,除了王國慶外,其他幾個人都是安徽人,文化程度也都不高,在小學到初中之間。

  檢方指控,張運能等人於今年3月13日至15日間,從河南孟州、浚縣等地購買100頭至145頭不等的生豬,經檢測,6家屠宰戶的生豬抽樣中,24%至 100%不等的豬尿中含有鹽酸克倫特羅成分,其中7頭中還含有來克多巴胺,其明知所購生豬含有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有毒有害成分,仍在建鄴區興旺屠宰場進行銷售、屠宰,其行為已經觸犯我國刑法第144條的規定,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表明,張運能等人的購買生豬流程基本相同,都是通過電話聯絡河南的中間人,也就是生豬經紀人,由生豬經紀人在河南本地聯絡養豬戶,從養豬戶手裏收豬,再裝車運到南京,賣給張運能等人。生豬運來後,就開始進入上市的流程。張運能等人手上都固定聯絡著南京各大菜場的豬肉零售戶,也就是俗稱的“小刀手”。“小刀手”們每天會到興旺屠宰場,找到這些屠宰戶,對欄裏的豬進行“點殺”,也就是看中了哪頭豬,屠宰戶就會讓小工把豬殺了,讓“小刀手”拉走拖到菜場賣,最終進入千家萬戶的餐桌。

  屠戶簽過禁收“河南豬”責任狀

  “瘦肉精”是對人體有毒有害的物質,就目前而言,恐怕大部分人對此都多少有一些認識。那麼,這起案件的6名被告人,是否知道這一點呢?庭審中,檢察官和法官對6名被告進行了逐一訊問,除了第四被告王克金之外,得到的回答都是不太清楚。而王克金之所以知道這一點,來自於2008-2009年興旺屠宰場的一次內部整頓行動,而這次整頓的目標恰恰也是指向“瘦肉精”的,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對這次整頓行動,6名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原來,上海在2006年左右發生過一次瘦肉精中毒事件,此後,興旺屠宰場便在場內出過通知,通知中稱,瘦肉精是對人體有毒有害的物質,提醒廣大屠宰戶不要收購喂食了瘦肉精的豬。而為了杜絕收購瘦肉精豬的行為,屠宰場和屠宰戶簽訂了責任狀,並收了每家兩萬元的保證金。責任狀中明確要求不準從河南收購生豬,如果收購了被發現,就要沒收兩萬元保證金。正是這次整頓讓王克金知道了瘦肉精是有毒物質,但他説,自家平時也吃同樣的豬肉。

  “禁購措施”從來就沒有執行

  記者從庭審中獲悉,從責任狀簽訂直到這次案發,這6名屠宰戶沒有一個人被沒收過兩萬元保證金,這是因為他們之前都自覺遵守規定,從不收購産地是河南的豬了嗎?6名被告人的供述給了一個否定的回答。他們説,雖然責任狀中規定不許收購河南産的豬,但後來這項規定執行得就不那麼嚴格了,第三被告人何明就説,“屠宰場雖然從來沒有取消過這項規定,但後來就不了了之了,沒有明確説法,只要‘三證一標’齊全就行了。”其他幾名被告人,對這個問題基本上也都是如此表述。

  所謂“三證一標”,指的是生豬上市所需要的檢驗檢疫等證明以及“耳標”。其中,“耳標”是個非常重要的東西,是豬的身份證件,能查出豬的産地。所以,屠宰場一查耳標就能知道豬是從河南收購的,但屠宰場也並沒有因此沒收過屠戶們的保證金。從這個角度看,也證明了責任狀流於形式。而第二被告李業富的辯護人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文則認為,這份責任狀本身也是有問題的,“河南的豬喂了瘦肉精,河北的豬就不會喂瘦肉精嗎?應該禁止的不是河南或者某一個地方産的豬,而應該是喂食了瘦肉精的豬。”

  稱不進含瘦肉精的豬生意不好

  6被告在法庭上稱,他們只管聯絡生豬經紀人,至於生豬經紀人在河南再去找什麼人收購豬,他們一般都不管。生豬運到南京後,只要手續齊全,他們就對外賣了。但他們也承認,雖然這些豬手續齊全,但其中還是有瘦肉精豬的。因為瘦肉精豬從外型上和一般的豬有些區別,“屁股飽滿,前後肢都比較粗大,肚子往上收。”但他們同時也強調,外觀上的區別只是根據一般經驗總結出來的,並不代表具有這種特徵的豬就一定是喂了瘦肉精的,“具體是不是,要等屠宰了才能看出來,如果肉眼就能看出來,還要那些檢測儀器幹什麼?”

  檢方認為,雖然6 名被告人稱光憑肉眼並不能完全判斷豬是否喂食過瘦肉精,但對於收購的豬裏可能有喂食過瘦肉精的豬這一情況,屠戶們心裏是有數的,而這也正是檢方在起訴書中指控他們“明知所購生豬含有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的原因。對於這一基本事實,屠戶們也並不否認。“既然知道豬可能是瘦肉精喂出來的,為什麼還要賣呢?”對此,第四被告王克金的陳述很有代表性,“江蘇山東的豬品種不好,不好賣,河南的豬除去瘦肉精的事情不談,他的品種好,如果不進河南的豬,就賣不過別的人家。”對於案件基本事實,所有被告人都表示認罪,請求法院從輕判決。

  控辯交鋒

  爭論1

  檢方:被告屬間接故意犯罪

  辯方:被告主觀惡意並不深

  控辯雙方的爭論焦點,集中在6名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以及檢方用來指控的證據的合法性上。檢方認為,6名被告人對於收購的豬中可能有喂食了瘦肉精的豬,是明知的,但是,他們對這一情況並沒有採取任何防止或預防的措施,屬於間接故意的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某種行為可能會引起某種後果,仍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故意犯罪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使是間接故意,也屬於故意犯罪。辯護人則認為,6名被告人收購的豬都有手續,主觀惡性並不深。“他們進的這批豬,有很多並沒有被宰殺和銷售,商品銷售沒有達到一定的金額,公安機關一發現就立即銷毀了,應屬於犯罪未遂或是犯罪預備。在這起案件中,他們主觀上沒有要故意逃避監管,而是有關部門監管缺失,使得監管程序形同虛設,才導致了今天的局面。”

  爭論2

  辯方:證據存在問題

  檢方: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證據合法

  對於證據的合法性,辯護人認為存在問題。首先,案件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豬的尿樣也應該由公安部門組織檢驗,而事實上卻是由南京建鄴區動物衛生監督檢驗所檢驗的,送檢的主體不對。而且,檢驗結果出來後,沒有按規定通知當時還是嫌疑人的被告人,就把豬都銷毀了,剝奪了幾名被告人要求重新勘驗的權利。此外,辯護人還認為豬尿的收集過程值得懷疑,因為豬不可能安靜地讓人收集尿液,肯定會亂動,不能保證每頭豬的尿液對應的就是特定的豬。

  對此,公訴人答辯説,有關司法解釋已經確認了此類證據的合法性,而且,銷毀的是豬,而不是尿樣,並沒有剝奪被告人要求重新勘驗的權利。庭審從上午9點一直持續到下午4點半才告結束,沒有當庭判決,將擇日宣判。

  ■相關新聞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高可被判處死刑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産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不僅指行為方式(生産、銷售)選擇,也包括犯罪對象(有毒、有害食品)選擇。在司法實踐中,不能簡單地一律定為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據行為特徵,確定犯罪罪名,如生産有毒食品罪、生産有害食品罪、銷售有害食品罪等。

  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河南“瘦肉精”案主犯判死緩 3名涉案官員上訴請求被駁回

  8月10日,首批開庭審理的“瘦肉精”案塵埃落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主犯劉襄等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同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核準劉襄死緩。與此同時,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也駁回了王二團等三名公職人員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河南省高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喂養的生豬,人食用後會發生危害生命、健康的嚴重後果,為攫取暴利,置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産安全于不顧,大量非法生産用於飼養生豬的鹽酸克侖特羅,並將鹽酸克侖特羅銷售給生豬養殖戶,致使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殖戶、肉製品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財産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應依法懲處。

  “瘦肉精”案發後,王二團等三名公職人員也被追究責任。今年7月25日上午,焦作沁陽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二團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楊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

  本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