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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威:處理康菲法律上沒有漏洞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7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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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菲公司造成的渤海溢油事件不但挑戰著公眾的忍耐力,也挑戰著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力。就法律地位而言,康菲公司與其他中外合資企業沒有本質不同,即使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處理康菲溢油事件也“有法可依”,並不存在法律“漏洞”

  方明威

  9月5日下午,北京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方義和河北樂亭縣扇貝養殖協會會長楊基珍接受搜狐在線網談時表示,扇貝養殖戶對康菲的索賠訴訟賠償,天津海事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二人表示對康菲的訴訟不會停止,更不會向康菲屈服(9月6日《半島都市報》)。

  康菲公司造成的渤海溢油事件不但挑戰著公眾的忍耐力,也挑戰著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力。就法律地位而言,康菲公司與其他中外合資企業沒有本質不同,即使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處理康菲溢油事件也“有法可依”,並不存在法律“漏洞”。我們所説的“法律漏洞”,其實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這一條,好像處罰康菲最高罰款不會超過20萬元。但這其實是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斷章取義”的理解,綜合整部法律我們看到,處理康菲公司完全于法有據,沒有漏洞。

  首先,責令康菲公司停業、關閉有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國家海洋局對康菲公司無論是處以停業還是關閉,均有權力作出決定。

  其次,環境治理和賠償損失有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該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部)、海洋監督管理部門(國家海洋局)均可處理。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也作了同樣的規定。要知道這“排除危害”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是無限期的,直到危害全部排除為止。

  再次,生態賠償有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了污染海洋環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海洋局提起生態賠償理所應當。

  最後,追究刑事責任有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産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海洋環境保護法也作了同樣的規定。

  在處理程序上,建議國家海洋局會同環境保護部成立康菲溢油事故處理委員會。根據環境保護部與國家海洋局的工作分工,“&&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由環保部負責。如果由環保部&&處理,那將康菲溢油事故的處理層面從國家局上升至國家部委層級,更有利於事故的調查處理。

  在事故處理工作上,漏油點堵漏、事故原因調查、公眾索賠受理、提起索賠訴訟、處理信息發佈等項工作均可同時進行。

  我們應特別注意,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此事絕不能拖。再拖三年,我們就真拿康菲公司“沒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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