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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屠宰管理新規10月起實施
新快報訊 記者 黎秋玲 實習生 黃淩麗 報道 日前,廣東省政府網站公佈了最新的《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生豬違禁藥物進行自檢。若未按照規定進行違禁藥物檢驗或者屠宰檢驗不合格生豬的,將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新《規定》稱,廣東省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新《規定》要求,生豬養殖場(戶)應當在生豬出欄時出具生豬無違禁藥物承諾書。查驗應當做好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
新《規定》自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