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中國銀監會29日發佈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對理財産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要做到風險匹配就必須有標準和尺度。按照一定標準對理財産品和客戶進行風險評級,將某一風險級別的理財産品賣給同一風險承受能力級別或更高風險承受級別的客戶,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匹配,避免出現誤導銷售的情形。
目前,部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在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産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銷售內控制度等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環節。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必須事先制定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必須清楚産品的風險收益特性,必須在産品銷售時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在産品存續期間和終結時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銀監會表示,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産品。為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辦法對理財産品宣傳銷售文本和相關制度等做出了一系列詳細規定,對産品風險揭示、投資信息、收費、投訴等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
此外,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狀況,再次購買理財産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徵求意見截至8月1日。辦法在向社會徵求意見後會做適當調整,同時要求銀行根據辦法對産品和客戶風險評估進行系統的調整和改進。辦法將從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銀監會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工、農、中、建、交等15家主要銀行發行的理財産品餘額為1.9萬億元,這個比例僅佔銀行總資産的2%左右。2010年末,這些銀行發行的理財産品餘額為1.7萬億元。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銀行理財産品已經成為居民的重要投資工具,15家銀行2010年發行的理財産品為投資者創造了560億元的財産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