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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9月3日報道,央視記者8月31日在事故海域發現目前海面上仍有油污,與此前康菲表態的 “兩個徹底”(徹底排查溢油風險點、徹底封堵溢油源)不符。對此,康菲員工表示:“我們就是騙你的”。而具有戲劇性一面的是,康菲石油3日晚間則刊發聲明稱,央視的報道與事實不符,要求中央電視臺更正採訪中的錯誤報道。
一家著名的國際油企,在我國社會普遍關注渤海漏油事故的知情權面前,再次顯示出一種特權的傲慢,這種一而再、再而三齣現的卑劣行為真令人瞠目結舌。顯然,這已經不僅僅是漏油表面的問題了,而是我國在處理這種事故的制度性深層次問題。
隨著目前事態的發展,國家海洋局對康菲石油表示了極大的意見,並已責令其須在蓬萊19-3全油田停止回注、停止鑽井、停止油氣生産作業。不過,問題的處理還是處於隔靴搔癢的層次,離解決問題還差很遠。康菲石油公司能夠在長達兩個多月的時間裏,不斷地逃避社會的質疑,並且使用欺騙的手段來糊弄中國的社會大眾和國家監管部門,根源有三:一是將溢油責任歸咎於自然原因,藉口由於地層自然裂縫溢出原油,不願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去封堵溢油,以避免造成責任者之嫌。二是熟知我國法規和相關政策,知道溢油處置措施不力和瞞報事故並不會遭受嚴重處罰,也不會影響其經濟利益,因此對監管部門懈怠應付。三是對我國海洋環境和公眾要求缺乏企業社會責任。而這些因素都與我們的信息不對稱有著直接關聯,這是由於我國目前對於漏油事故處理缺乏相關的制度性措施,而且由於海洋石油開發都由國家主導,普通民眾對這些都缺乏基本的信息。因此,在處理事故之後,只能被牽著鼻子走。
即便是到目前為止,針對漏油事故帶來的損失賠償問題也沒有一個基本的表態。雖然有律師已經向國家海洋局、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和中海油發出公開信,呼籲國家海洋局要求康菲與中海油就損害海洋生態環境設立100億元的賠償金,但是目前這三方並未給予回應。而根據目前的海洋法規,康菲此次事故的最高罰款僅需20萬元,這對於有數百億美元資産的康菲而言,只能説是幫人家拔了一根毛。
雖然相關的海洋法規無法對康菲形成壓力,但是實際上我們的相關法律還是適用的,關鍵就得看相關部門在處理意見上能否形成統一的共識。比如最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如果按“直接損失”計算的話,同樣有很大空間。同時,新修訂的《刑法》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做出重大修訂,降低了入罪“門檻”,擴大了刑事追究範圍,加大刑事處罰力度。康菲公司的漏油事故完全可以按照《刑法》來追究,漁民的損失也同樣能夠按照其實際損失的30%來確定。
反觀國外在重大污染事故的處理,由於其相關制度的健全,責任的認定也就明確。比如2010年墨西哥灣漏油事件後,肇事的英國石油公司除被處以數十億美元的罰款外,還被要求出資200億美元建立賠償基金。由此可見,企業違法成本過低以及相關責任認定不確定成為我國環境污染事故頻發的最大因素。
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首先就要推動目前應對石油事故處理制度的建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其次,要儘快建立起這類事故的應急處理機制,完善相關賠償法律等,從而為以後的事故處理提供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