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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土地問責尚須多“給力”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5日 1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太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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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前不久召開的2010年度土地礦産衛片執法檢查工作電視電話會上,通報處理了有關地方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責任人員。給予44名地方政府負責人、29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紀律處分。

  土地問責結果終於公佈了,一批市縣政府負責人將因違法違規用地被追究責任,所以被媒體解讀為“首次土地問責”。正是這一“首次土地問責”,它向公眾傳遞出一個信號,問責是動真格的,而不再是“逗你玩”。當然,“首次土地問責”的局限性也是存在的。

  其一,就問責對象而言,涉及的地方官員大都是三、四線的城市及城區。並沒有涉及京、滬、廣、深等一線城市,也沒有出現省會城市,這就有點只拍“蒼蠅”不打“老虎”了,擬或叫“殺雞給猴看”。

  其二,就問責程度而言,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被問責的縣級以上政府主要負責人將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處分。而首次問責結果,最重的處罰為降級處分,大部分則為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還沒有出現撤職或開除的處分。

  然而,僅僅把問責對象停留在某些市縣區政府負責人層面,而未能向更高層級的權力延伸;把問責程度停留在警告、行政記過、記大過等處分上,沒有撤職或開除,更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這叫板子雖然打在身上,卻還是輕了點,難言震懾。不僅違規事件中的當事人對處罰“滿意”,其他盯著問責效果看的地方政府恐怕也會松了一口氣。在當前地方經濟發展對土地供應形成饑渴的背景下,這種問責難以收到當頭一棒的效果。不能不説這是“首次土地問責”留下的遺憾。

  土地問責接下來最需要做的,是將土地問責真正納入制度化流程,通過明確考核來確立問責對象,並且積極與司法問責進行接軌,誰有責就問誰的責,不是只拍“蒼蠅”不打“老虎”,也不是“罰酒三杯”。只有這樣,土地問責,才會“問”出一片“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