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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穩步擴大基金管理公司專戶理財業務試點,進一步完善試點業務規則,促進專戶理財業務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我們結合試點工作3年來的業務發展與監管實踐,對《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簡稱《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情況説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07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我會正式啟動基金管理公司專戶理財業務試點,先後開展了特定單一客戶、特定多個客戶專戶理財試點工作。三年來,相關機構和部門按照試點工作要求,充分準備,積極探索,初步達到了吸引長期穩定資金,改善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豐富理財市場産品種類的目的,試點工作基本實現了平穩開局。一是專戶理財業務法規框架基本形成。根據“試點先行,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專戶理財業務試點工作首先從一對一的單一客戶特定資産管理業務開始。2007年11月,我會發佈了《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51號)及其配套文件。經過一年多時間一對一專戶理財業務試點經驗的積累,我會于2009年5月發佈了《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産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及其配套文件,為專戶業務的規範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二是專戶理財市場規模穩步擴大,初步改善了基金行業的資産結構。截至2011年6月底,已有37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特定資産管理業務資格,管理專戶資産約1000億元。三是試點工作有序推進,為擴大專戶理財業務試點提供了有利條件。試點初期,在我會的積極引導下,相關各方準備充分,業務運作總體平穩。試點開展三年來,既未出現客戶集中投訴事件,也未發現利益輸送、惡性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整體風險可控。四是基金行業多層次理財服務市場逐步形成。隨著專戶業務試點的穩步推進,基金行業提供的理財産品日益豐富,投資策略也日趨多樣,既可以為普通大眾提供公募基金管理服務,又可以為中高端客戶提供個性化理財服務。整體來看,專戶理財業務相關法規制度框架基本合理,各業務環節運行平穩有序。
隨著試點的平穩推進,我們也意識到,專戶理財業務只有三年多的開展時間,當前尚處於發展的起步階段,在資格準入、産品設計、投資者認識、投資交易、運營保障等方面還面臨一些問題和挑戰,需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不斷改進與完善。為適應行業的發展需要,我會于2009年底開始啟動《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的修訂工作。起草過程中,我們通過召開座談會、深入部分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實地調研、要求相關機構上報書面總結報告等形式對專戶理財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了全面梳理與總結,並吸收了各方的合理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的修訂稿,2010年11月2日至16日,我會就《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我們採納了部分合理反饋意見,並作了相應修改。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共涉及法規體系、業務資格準入條件、委託財産的投資範圍、部分業務規範性條款等方面的調整,具體包括:
(一)整合法規框架,將目前的專戶業務法規體系調整為《試點辦法》和兩個合同準則。目前,為穩步推進專戶理財業務試點,我會先後發佈了規範專戶業務的5個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為優化現有法規體系,現將目前的5個法規整合為1個《試點辦法》及2個配套的《合同準則》,並廢除《規定》和《關於實施〈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此前的5個法規分別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中國證監會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産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特定資産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産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
(二)降低專戶理財業務資格準入門檻,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差異化發展。試點實踐證明,專戶理財業務屬於私募性質,面對的中高端客戶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風險承受能力、談判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該項業務整體風險較低。而經過3年多的業務實踐,行業已經積累了一定的運作經驗,我們也積累了一定的監管經驗,擴大專戶理財業務試點範圍的基礎條件已經成熟。因此,在專戶理財業務資格準入條件中不再設置具體指標門檻,取消了關於管理證券投資基金2年以上、公司凈資産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管理資産規模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等條件。法規修訂後,所有經營規範、配備專門業務人員、制度健全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新設立及已設立但尚未取得專戶業務資格的公司)均可以申請專戶理財業務資格。
(三)擴大專戶産品的投資範圍。為進一步增加專戶産品的多樣性,更好地滿足特定投資者的個性化理財需求,我們將商品期貨納入了專戶産品的投資範圍。
(四)適度降低單只專戶産品的初始規模限制。為便於基金管理公司更加有效地拓展專戶理財業務,進一步提高業務運作效率,我們將一對一和一對多專戶産品的初始規模限制由原來的5000萬元降為3000萬元。
(五)修改部分業務規範性條款,完善專戶理財業務試點規則,具體包括:
1、在確保公平交易的前提下,取消了不同投資組合之間同日反向交易的限制,以及專戶投資經理與基金經理辦公區域嚴格分離的規定。隨著近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的同步修訂,基金管理公司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公平交易基本實現可查可控,在監管制度能夠有效防範利益輸送的前提下,為提高投資組合之間不同投資策略的操作可行性,便於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投研一體化平臺,增強整體資産管理能力,我們取消了上述限制性規定。
2、適度提高單只一對多專戶産品投資單只股票的比重。目前,一對多專戶産品的投資與公募基金一樣受“雙10%”的限制,不利於體現兩類不同産品在投資上的差異性。通過適度提高單只一對多專戶産品投資單只股票的比重,在堅持適度的分散投資原則和投資人風險可承受的前提下,有利於引導一對多專戶産品與公募産品差異化發展。為此,我們將單只一對多專戶産品投資單只股票的比重由原來的10%提高至20%。
3、適度增加一對多專戶産品開放參與和退出的頻率。為更好地兼顧一對多專戶産品的流動性和投資資金的相對穩定,我們將資産管理計劃的開放要求由原來“每年至多開放一次”修改為“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
4、增強一對多專戶産品業績報酬收取方式的靈活性。為平衡管理人收入與投資者收益,從而切實保護和實現投資者利益,在借鑒國內外其他同類私募産品成熟做法的基礎上,我們建議在業績報酬的收取方式上給資産管理人更多的選擇,具體計提原則和計算方法不再做統一規定,改由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
5、適度放寬了一對多專戶合同展期的要求。為更好地適應一對多專戶業務發展的需要,降低一對多專戶合同展期的成本,我們在《一對多專戶合同準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明確了一對多專戶合同展期的程序和條件,規定合同展期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1個月前取得資産託管人和代表計劃份額2/3以上的資産委託人同意。
6、簡化一對多專戶業務客戶資料表的備案手續。為降低公司的運營成本,提高備案效率,我們將一對多專戶業務客戶資料表變更從原來的5個工作日內報備簡化為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備。
7、進一步落實法律責任。在整合法規體系和調整有關業務規則的基礎上,我們對《試點辦法》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相應調整。
三、公開徵求意見及修改情況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我們共收到16家機構的30條反饋意見。經梳理,涉及《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內容修改的反饋意見25條,將同類意見合併歸類後共10項,我們採納4項,不予採納6項。另有5條反饋意見不涉及該業務運作,有的屬於操作細節問題,我們將在以後的監管實踐中另行研究解決。
(一)《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徵求意見稿)的主要修改情況
1、增加了期貨賬戶的相關內容。考慮到本次修訂將商品期貨納入了專戶産品的投資範圍,我們在《試點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及其配套規則相關條款中增加了期貨賬戶的內容。
2、明示了資産託管人在一對一專戶業務中對於委託財産投資報告的復核義務。《試點辦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投資報告應當由資産託管人進行復核並出具書面意見,為此,我們相應地在《一對一專戶合同準則》(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資産託管人的義務中增加了一項內容,為修訂後的第(六)項。
3、在堅持業務部門相互獨立以及專戶投資經理與基金經理不得兼任的前提下,取消了專戶投資經理與基金經理辦公區域嚴格分離的規定。徵求意見過程中,部分機構建議取消專戶與公募業務之間部門與人員相互獨立的規定,以適應基金管理公司多樣化的投研製度安排。考慮到當前允許專戶投資經理與基金經理相互兼任容易引發投資者對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問題的嚴重關切,處理不好還可能給基金行業的信譽帶來衝擊,從維護行業平穩發展的角度出發,我們仍然保留了業務部門相互獨立以及專戶投資經理與基金經理不得兼任的規定,但取消了《試點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實際意義不大的有關辦公區域嚴格分離的規定。
4、文字修改。為避免引起不同理解,我們對《試點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條進行了修改,明確特定多個客戶資産管理計劃簡稱資産管理計劃。
(二)未採納意見的説明
對於部分機構反饋的其他意見,例如取消業務部門相互獨立及專戶投資經理與基金經理不得相互兼任的限制、將一對多專戶業務中單個委託人的初始投資金額降至50萬、單個資産管理計劃持有單只股票的比例上限提高至3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委託財産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的比例上限提高至20%、提高或取消業績報酬提成比例20%上限、放寬同一投資組合同一交易日反向交易的限制等意見,經認真研究,鋻於上述意見均已在修訂《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的過程中給予了充分考慮,從確保專戶理財業務平穩運行的角度出發,我們認為上述意見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建議暫不予採納。
為保證專戶理財業務平穩運作,法規修改後,我們將繼續按照“加強監管、放鬆管制”的總體工作要求,不斷優化專戶理財業務規則和簡化專戶理財業務備案程序,為推動基金行業以公募産品為主向公募、專戶均衡發展轉變創造有利條件。同時,《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修訂後,我們也將進一步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管,加大對各種利益輸送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基金管理公司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促進專戶理財業務持續穩定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