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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上海8月31日專電(記者黃安琪 王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央行的相關負責人近日表示,兩部委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社保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的目標。加載金融功能以後,社保卡可作為銀行借記卡在境內使用。
社保卡上將加載哪些金融功能?參保者使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是否需要向銀行支付服務費?安全保障、“社—銀”合作機制該如何有效建立?
焦點一:加載哪些金融功能?
根據有關規定,社保卡作為普通銀行卡,在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金融應用中使用,社保卡的金融應用為人民幣借記應用,目前不支持貸記功能,使用範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此前介紹,加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既具有社會保障服務的基本功能,又具有銀行服務的功能,可依託銀行現已遍佈全國的支付結算網絡,為參保人實現持卡繳費、待遇領取、費用結算支付以及異地資金劃撥,現金提取消費等提供支付結算手段。
李東榮還表示,社保卡加載金融功能,不改變社會保障和金融服務各自的屬性,只是兩種功能的有機結合,讓它更便捷、安全地使用。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楊燕綏表示,社保卡加載金融功能是政府部門和商業機構的一種“後臺與前臺”的對接,人社部負責後臺的權益記錄和數據處理,將社保服務的窗口業務交給在資金管理上具有優勢的銀行。這是一種很好的嘗試,避免了重復建設,比如工商銀行可基本覆蓋城市網點,郵儲基本覆蓋農村,中國銀行覆蓋海外網點,不必再對這些地區進行社保網點的重復建設,節約了公共資源,而且這種合作帶動社保服務提前實現了全國網絡化。
復旦大學經濟係副教授封進建議,此次社保卡加載金融功能也許是對社保基金進行監管和合理運用的前奏。隨著參保人數的不斷增加,以及物價的波動,社保基金如何進行更有效的監管和保值已經刻不容緩。銀行為參保人員提供的金融功能也可包括資金的投資組合等方面的探索。
一位銀行業內人士認為,不能簡單地把加載的金融功能僅僅理解為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其實對社保卡而言更為重要的方面可能會體現在未來標準的統一、後臺的共享、信息的聯網和全國的通用的實現。但加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也不可能完全取代銀行卡。
焦點二:加載金融功能産生的費用誰買單?
社保卡升級、加載金融業務,必然産生成本,除了工本費,還存在異地資金劃撥、挂失等服務費用,是否由參保者來承擔?
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社會保障卡作為政府的一項公共服務職能的體現,主要費用由政府承擔。費用主要涉及系統建設、維護,以及人工成本的大量支出,這些都由政府承擔,對持卡者原則上只收取工本費。此外,發卡成本和收費都是由各省財政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共同制定標準的,大致的工本費是20—25元。雖然有這樣的標準,但許多地區在發卡過程中是減免費用的,特別是對生活困難的群體。還有的是利用各種資源來分攤成本,減少甚至免去了第一次發卡的費用。
對於日後運營金融功能産生的費用由誰買單,是否參照銀行卡的標準收費?一位商業銀行人士表示,作為一項業務,必然會産生相應的成本,銀行作為一家公司,尤其是現在很多銀行都是公眾公司,也存在經營的壓力。社保産生的社會成本完全依賴由商業機構承擔並不合適。
據了解,目前上海地區的養老金的發放主要集中在郵儲和上海銀行兩家,對此項服務銀行仍是免費。不過,現在隨著各項社保類資金的規模逐漸龐大,商業銀行對此亦有訴求。
華東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鐘仁耀表示,不僅初次發卡應該免費,對於一定期限外的補卡、異地劃撥等行為也當區別於商業化的銀行卡,政府部門和銀行應建立互贏的機制,盡最大可能地減輕參保者的費用負擔,還社保卡的“社保”之本意。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楊燕綏認為,應當在社保機構和銀行之間建立激勵相容的長效合作機制,政府作為委託人,可整合財政專戶、社保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等項目的共同委託功能,由此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含流動資金+滾存資金+養老基金+住房公積金等)的規模效應,為銀行獲得利差奠定基礎,從而可禁止銀行對社會保障受益人收取任何費用,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焦點三:如何保證安全性?
針對加載金融功能後的社保卡的安全性,李東榮表示,該卡要求採用密碼算法,採用芯片技術合作,有很嚴格的密鑰管理體系和審批程序,造假可能性極低,在結算範圍上也有嚴格界限。加載應用方面不但要符合支付結算規定,還要符合反洗錢、為個人保密規定。從目前的制度設計、措施保障來説,是可以保障安全的。
胡曉義也提醒廣大參保者,在社保卡加載金融功能之後,把卡借給別人就等於把自己的銀行卡借給別人,對自己的權益是一個損失,也給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封進建議,在確保卡片安全性的同時,更應關注其背後基金的安全性。比如百姓的養命錢——養老金,債權人和管理人的關係是長期脫離的,資金的增值、保值方式,投資渠道需要進一步監管。社保卡加載金融功能,是否意味著金融機構介入社保基金的管理?在他看來,社保卡加載金融功能應不僅限于便民服務,可成為社保基金監管透明化、投資有效化的起步。
部分專家還建議,應建“社—銀”合作機制,確保社保基金安全。如大型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必須能夠全面託管各項社會保障資金和基金,並具有覆蓋全國的信息系統和覆蓋城鄉的服務窗口,同時還應能彌補政府社會保障業務分級分部門管理帶來的轉移攜帶的弊端,實現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全國通。託管人還需要具有社會責任理念和微利綜合經營模式。可借鑒法國經驗,在社、銀之間訂立“高效合作合同”,在確保受益人利益的基礎上實現銀行利潤,銀行承諾社會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提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