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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騙局為源頭,資金層層轉貸,利率節節攀高,直到資金鏈斷裂。福建南平建陽市日前驚曝一起“傳銷式”高利貸窩案,最終釀成一名參與者自殺身亡的悲劇。
今年以來,各地高利轉貸案件頻頻發生,為民間借貸敲響警鐘。相關研究人士指出,由於當前信貸緊縮,旺盛的資金需求推動民間借貸利率不斷走高,導致各種資金糾紛和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在此背景下,民間借貸行為亟待納入法制化監管軌道,以降低潛藏的信用風險,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穩定。
高利貸窩案涉及金額4億多元
8月5日,一個名叫劉斌的人來到南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聲稱自己在建陽市參與了高利貸案件,涉及本金近10億元,另外還涉及利息近9億元。8月5日下午,得知劉斌已投案的消息,另一名主要嫌疑人建陽市人大副科級職員項庭興也到建陽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據南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季光耀透露,經初步調查,劉斌為該案源頭,項庭興為其主要下線之一。已查明的本金總額為4.6億元,涉及利息賬目過於繁雜,目前仍無法準確統計。
自2008年起,劉斌以向當地一家企業“森嵐木業”供應木材為由,隱秘地向周邊熟人集資,聲稱“一起發財”。隨著資金在多個人之間層層轉借,逐步形成了類似于傳銷模式的上下線鏈條。
整個鏈條的各個層級所獲收益不等。最初一級的普通資金拆借者,一般能拿到1.5-2分的月息,每往上一級,轉手再拆借都要加一兩分,最上線一般有月息8-9分。季光耀説,此案中最高利率甚至達到了每十天10%;有一筆借款,年化利率竟然達到700%。
早期劉斌還能維持高利貸鏈條的運轉,但到今年5月份之後,由於利息率太高、窟窿越來越大,資金鏈斷裂後的劉斌自知無法脫身,只得向公安機關投案。根據調查,他所涉及的4.6億資金一部分已被揮霍掉,另一部分流向市場無法追回。
而向“森嵐木業”供應木材,最終被證明竟是劉斌編造的一個騙局。劉斌只是在2008年初向“森嵐木業”供應過50多立方米木材,此後與“森嵐木業”再無生意上的往來。為了騙取資金,劉斌甚至收買了“森嵐木業”的兩名工作人員,對外編造大量收購木材的假象。
資金鏈斷裂釀出自殺悲劇
在劉斌下面形成了3名主要下線,每個下線又平均牽涉到70-80名不同等級的下線,總共涉案人員達200多人。案發之後的十幾天內,幾乎每天都有十多人到建陽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反映資金損失。
記者了解到,建陽高利貸窩案涉及面已不限于本地,還波及周邊的建甌甚至上海等地。季光耀向記者證實,8月11日,上海松江鋼材市場一名建陽籍女商人自殺。今年春節,這名女商人回到建陽老家,聽説有這麼個賺錢的好門路,立即以3分月息向身邊親戚朋友融資,再以4、5分的月息轉借給劉斌。得知8月5日劉斌投案,自己借來的錢血本無歸後,這名女商人一下子心理崩潰,自殺身亡。據這個女商人的丈夫透露,她經手的資金在兩、三千萬元左右。
此案在建陽城內造成巨大影響,街頭巷尾幾乎無人不知。一個名叫葉寶寶的出租車司機告訴記者,當地的民間資金拆借,月息從2分、3分甚至到1毛不等。不過這件案子發生後,性質已經變了,現在在建陽,大家都不敢輕易借錢給別人了。
建陽市民主北路55號一位姓周的商鋪老闆説,民間借貸行為在建陽非常普遍,一些超市、櫃臺遇到資金週轉不靈,也會向周邊熟悉的生意人借錢,月息在1.5分至2分之間,一般兩、三個月就能還上。
一般來説,民間資金拆借大多是企業、個人的應急之舉。但隨著民間借貸利率越來越高、回報越來越豐厚,資金的流向已經變質,甚至沒有人關心錢流向了哪,只在乎高額利息能否到手。
建陽市一家擔保公司的老闆,正是劉斌的三名主要下線之一。他向公安機關交代,劉斌向自己承諾的月息高達5分、6分甚至1毛多。自己經商多年,明知正當行業不可能獲得如此高額回報,但仍抵禦不住超高利潤的誘惑鋌而走險,“説到底就是想錢想瘋了”。
高利貸案頻發呼喚民間借貸行為的立法規範
事實上,建陽的高利貸案件並非偶然個案。今年以來,在民營經濟極為活躍的福建廈門、石獅等地,類似高利轉貸、最終導致資金鏈斷裂的事件頻繁上演。
今年上半年,廈門連續發生民間高利貸崩盤大案。涉嫌介入民間高利貸的既有擔保公司負責人,甚至也有銀行機構的高管。今年3月,由於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石獅一家名叫聯盛紙業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張德純突然消失,牽涉資金上億元。
“一方面金融機構信貸門檻提高,企業融資難度、成本加大;另一方面在通脹壓力下,老百姓手中的閒錢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廈門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李文溥指出,兩方面的需求共同催熱了民間借貸行為。
記者了解到,在福建沿海多個城市,民間借貸利率月息2分、3分已是普遍行情,還要關係好,找熟人才能借到。地處閩北的建陽僅是一個人口30多萬的縣級市,當地群眾反映,民間資金拆借行為在建陽非常普遍。
“從去年至今,受各種成本上升、銀行信貸趨緊等多重因素影響,中小企業(股吧)資金鏈繃緊,發達的民間資本成為企業迫不得已的選擇。”福建泉州一家民營外貿企業的負責人戴炳坤告訴記者。但隨著資金供不應求推高民間借貸利率,傳統的依靠親緣和朋友關係的信用關係已不再穩固,個人放貸風險正在放大。
與此同時,民間借貸行為還存在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控制等特徵,有些甚至以“地下錢莊”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資、洗錢等犯罪行為充斥其間。
李文溥等相關研究人士認為,在此背景下,國家應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儘快將存在已久的民間金融納入正常監管與保護範圍,降低民間借貸潛藏的巨大信用風險,以維護企業生産經營和社會環境的穩定。從當前現實情況來看,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監管,必須在其經營資質、利率空間、信用審核、風險防範、稅收政策等方面加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