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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規曲線遏制車企圈地 專家建言嚴格把關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1日 06: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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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産業政策司8月31日公佈《乘用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的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設立乘用車生産企業需要符合的詳細條件,定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一位參與管理規則制定的知情人士向《經濟參考報》獨家透露“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遏制近年來車企圈地的勢頭。”

  該管理規則列明,乘用車生産企業的準入條件包括: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和國家産業政策、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具備一定的規模和必要的生産能力和條件;具備必要的産品設計開發能力;所生産的産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及規定;具備保證産品生産一致性的能力;具有産品銷售和售後服務能力。

  我國在2004年就曾頒布《汽車産業發展政策》,這項政策要求,新建汽車生産企業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於20億元,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於8億元,要建立産品研究開發機構,且投資不得低於5億元。

  上述人士舉例稱,儘管上述産業政策明確了大方向,但過去在項目審批時,某車企向工信部上報了20億元的投資計劃,其中列明用2億元買100畝地,18億元用於擴能;但實際上車企通過資金騰挪,違規用20億元買了1000畝地。“現在有了管理規則,對車企的生産能力、産品設計開發能力、生産一致性能力和産品銷售及售後服務能力列出了多達36條、近7千字的詳細規定,企業就不得不確保18億元的擴能投入底線,一旦圈地,總投入就達38億元,圈地越多,總投入越多,從而遏制車企圈地積極性。”該人士稱。

  工信部這項新的“管理規則”指出,工信部應當按照隨規則頒布的《乘用車生産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對申請變更的企業進行考核;達不到上述準入條件要求的,將暫停其新産品申報或暫停其生産資質。

  上述人士對此解釋稱,該條款針對在本規則發佈前已獲得準入的乘用車生産企業,這些企業出現企業重組、變更股權或股東、變更註冊地址或生産地址(如産業轉移)、擴展産品類別或增加品種,均應當向工信部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上述人士指出,工信部的考核在車企建成投産之前進行,一旦考核不通過,就會導致新車型無法列入工信部的《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從而車企售出的乘用車無法在公安部門“上牌”。此外,對於車企持續滿足上述準入條件和生産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工信部將對乘用車生産企業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汽車産業有關專家向本報記者指出,車企圈地包括兩大類,一類是車企高估市場需求而盲目擴能;另一類是大型車企通過與當地政府訂立“臺面下的約定”,低價拿地後,囤地不建廠、建廠不開工,或者實際産能遠低於計劃産能。

  “如果前者只是違反了《汽車産業發展政策》,那麼後者則涉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一位要求匿名的行業專家指出,“工信部作為汽車産業主管部門,對車企圈地、囤地只能‘曲線’監管,還需要國家發改委嚴把項目審批關,國土部門嚴把土地出讓關。”

  行業觀察人士、中國汽車要聞執行主編田永秋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汽車産業近年來成為IT産業後的又一波圈地熱點。三四線城市招商引資的強烈需求,自主品牌車企又有強烈的擴能衝動,而土地的增值空間又使車企願意囤地待建,或在現金流緊張時賣地變現。因此雙方時常打産業政策和法規的擦邊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