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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走過場 廣州禁止公務員當聽證代表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31日 1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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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有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公務人員不能當聽證代表

  【財新網】(綜合媒體報道)日前,廣州市政府就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會立規,要求對重大行政決策組織聽證會時,公務員不得作為聽證代表。

  據《南方日報》報道,這份題為《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試行辦法》(下稱《辦法》)的文件提出,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會,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行政事業單位公務人員不能作為聽證代表。

  據《辦法》,廣州市政府機關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在職工作人員(包括含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合同制僱員),都不能當聽證會代表。

  對此,廣州市法制辦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林琦在對《人民日報》記者稱,廣州市公務員向決策機關反饋意見和建議,“渠道相當多,不必非要通過聽證會來反映”。而普通市民相對來説反饋意見較少,聽證會希望更多聽取普通市民的意見。

  林琦同時表示,因為重大行政決策多是由政府部門做出,一旦上升到城市政府層面,不可避免地涉及“既得利益”問題。為了確保聽證會客觀公正,沒有必要因公務員當聽證會代表而受質疑。

  《辦法》規定,聽證代表可由個人報名遴選、委託有關社會團體推選、聽證機關邀請等方式産生。其中,遴選産生的聽證代表人數不得少於聽證代表總人數的2/3。

  還規定,聽證組織部門應當在旁聽席設立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席位,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前10日,向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送達聽證通知。經聽證主持人同意,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可以對聽證會錄音、攝影。

  《辦法》設有問責條款,表示對於應當聽證而未組織聽證、在聽證時提供虛假信息、聽證報告嚴重失實等行為,要追究責任部門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辦法》規定,政府法制機構對決策草案做合法性審查時,應當同時審查聽證程序,並可視情況調閱聽證筆錄。

  聽證會在中國實施以來,各環節缺乏透明度、走過場等為人詬病,被認為失去了聽證之實。今年7月,成都聽證會“四大金剛”事件(見財新網此前報道《成都聽證失信》)曾引起廣泛關注,聽證會中,政府有傾向性選擇代表、有選擇性記錄聽證會內容、聽證會對實際決定沒有約束力等現象被集中曝光。■

  (財新記者 汪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