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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單位強行發放月餅可投訴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30日 07: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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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發盒月餅 個稅或增數百

  市民感嘆:真成了“甜蜜的負擔” 律師建議:單位強行發放可投訴

  9月12日中秋佳節,不少公司現在已經開始張羅著給員工發放福利月餅了,“發月餅繳個稅”也再次成為工薪族關注的熱點。9月1日實行新個稅法,起徵點提高至3500元,實施7級超額累進稅率。假如一名員工應納稅所得額為4400元,加上單位發了300元的月餅,稅率將由10%變成20%,這名員工將因此多繳納500元的稅,成為名副其實的“甜蜜的負擔”。

  關於“發月餅繳個稅”的規定並非9月1日後的新規,而是延續了過去的規定。一些市民質疑説,月餅既然是福利,應該屬於免稅範疇。

  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也就是説,我們所説的福利月餅,其實並非法律範疇的“福利費”,而是屬於“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國稅總局的相關解釋也註明,員工聚餐費用、紅包、月餅均屬於員工獲得的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當納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北京市稅務部門表示,除月餅外,單位所發的大部分福利其實都需要繳稅,如果有公司違規沒有繳稅,有人舉報,會進行相應的處罰。

  有網友感嘆説,一個月餅在生産中應該交了17%的增值稅;在銷售中交了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公司購買月餅給員工,還要加上個人所得稅。那麼員工收到月餅後,送給親戚朋友也交稅嗎?小小一個月餅要承納多少稅收?

  鋻於可能出現“稅收多於福利”的弊端,有律師認為,對於單位發放的福利,員工有權不要或是放棄,如果單位強行發放,可以到相關勞務部門進行投訴。

  還有業內人士建議,既然都要交稅,發月餅不如發現金,“現金總比月餅用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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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實行新個稅法,起徵點提高至3500元,實施7級超額累進稅率。

  假如公司給員工發放了價值300元的月餅。如果員工正常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元,加上月餅的300元,適用稅率為10%,個稅從300元提高到330元,也就是為月餅交了30元個稅。

  如果本來應納稅所得額為4400元,加上300元,適用稅率就從10%提高到20%,個稅從440元提高到940元,也就相當於為300元月餅買了500元的單。

  (注: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本報記者 姚麗穎 D140

  7級超額累進稅率

  全月應納稅額 稅率

  不超過1500元 5%

  超過1500元至4500元 10%

  超過4500元至9000元 20%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 2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 30%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 35%

  超過80000元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