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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日前被挂到商務部網站上。
商務部發佈的這份文號為“公告2011年第53號”的新規提出,對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從交易的實質內容和實際影響來判斷並購交易是否屬於並購安全審查的範圍;外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實質規避並購安全審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託、多層次再投資、租賃、貸款、協議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規定”將自9月1日起實施。“規定”提到,自書面通知申請人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申請人不得實施並購交易,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不得審批並購交易。(包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