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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並購境內企業不得以代持等方式規避審查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6日 2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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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8月26日電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佈最新規定,進一步明確對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安全審查制度,外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實質規避並購安全審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託等方式。

  商務部在其網站發佈“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規定將自9月1日起實施;此前商務部曾頒布過相關暫行規定。週五刊登在商務部網站的新聞稿並稱,自書面通知申請人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申請人不得實施並購交易,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不得審批並購交易。

  規定明確,屬於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商務部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在其後5個工作日內提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進行審查。

  對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屬於並購安全審查範圍的,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並購的,可以共同或確定一個外國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並購安全審查申請。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若干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暫行規定等受理並購交易申請時,對於屬於並購安全審查範圍,但申請人未向商務部提出審查申請的,應暫停辦理。

  中國國務院辦公廳今年2月下發通知稱,中國將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安全審查範圍包括外資並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係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資並購境內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産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製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

  最近幾年,外資以並購形式進入中國的案例明顯增多,並購對象往往都是國內成長性好的企業。此前,國家相關部委往往通過外資準入管理及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等形式,對外資並購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