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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8月31日起降低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9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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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北京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住建委已聯合下發《關於降低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關於加強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北京市房地産經紀機構向住宅買賣雙方收取的住宅買賣經紀服務費用標準統一下調0.5%,同時規範經紀機構收費行為。

  北京市發展改革委收費管理處處長李虹表示,北京市今年以來已陸續出臺了系列調控房地産市場的相關措施。此次政策出臺的目的,主要是切實降低住宅買賣費用負擔和規範經紀機構收費行為。

  北京市現行住宅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於1997年制定,一般代理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為房屋成交價格的2.5%,獨家代理服務為房屋成交價格的2.8%。根據北京市新的收費政策,住宅成交總額在500萬元及以下、50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及以下、2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及以下、5000萬元以上,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均下調0.5%,分別為成交總額的2%、1.5%、1%和0.5%。初步測算,政策實施後,住宅買賣經紀服務費用水平將下降20%以上,其中獨家代理服務費用水平降幅在30%左右。

  過去住宅買賣衍生的其他服務沒有明確的收費標準。新的政策明確了三項業務量較大、實際收費較高的其他服務收費標準:代辦房地産登記、代辦貸款、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最高服務收費標準分別為500元/宗、300元/宗、200元/宗。政策實施後上述三項服務費用總額將下降80%左右。

  北京市一些經紀機構過去分解經紀服務內容,存在多收費、亂收費現象,比如除收取經紀服務費外,另外加收信息費、看房費、網簽費等多項費用,引發了較多價格舉報和投訴。新的政策一是規範了服務內容。經紀機構向委託人收取佣金所對應的基本經紀服務內容,應包含提供房地産信息、實地看房、代擬買賣合同三大項15小項服務。二是規範了佣金支付方式。經紀機構應在完成住宅買賣經紀服務合同約定的事項後,方可向委託人收取佣金;佣金由買賣雙方各負擔50%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三是規範了具體收費行為,就不得分解收費、重復收費和強制收費作了具體規定。

  北京市發展改革委收費管理處副處長門立峰表示,北京市將加強對住宅經紀服務收費行為和收費水平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堅決查處多收費、亂收費行為,相關處罰情況住建部門將記入房地産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同時提醒市民,在商談住宅買賣交易相關費用時應注意了解經紀機構公示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是否符合相關要求,並注意選擇資質齊全、服務規範的經紀機構,如發現亂收費行為及時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