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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違促拆遷”頻現 新徵收條例被架空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7日 09: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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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下簡稱“新徵收條例”)已公佈實施7個月有餘。

  昨天在京舉行的新“徵收條例”與違法建築研討會上,多數與會學者、律師對其實施效果持保留態度,更有多位學者指該條例目前處於空轉狀態,面臨尷尬,而“以拆違代拆遷,以拆違促拆遷”的新拆遷操作模式有向全國範圍擴散的趨勢。

  “拆違促拆遷”被推廣

  在昨天的研討會上,中國建築管理與房地産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王才亮表示,近兩年來尤其是新徵收條例實施以來,在全國的各個城市當中流傳著、擴散著一種“以拆除違法建築來推動拆遷”的模式,這一經驗在南方某省會城市廣泛推行後,作為一种經驗被全國各地多座城市採用。

  “這一模式是在政府發佈拆遷公告之後,給一定期限,讓被拆遷人按照給定的補償標準簽訂合同,如果不簽訂合同,立馬就有城管部門給規劃部門發一個函,向規劃部門詢問該處房屋是否合法,規劃部門馬上就會給城管部門回一個‘技術鑒定’函,認為該處房屋沒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證件,是違法的,所以建議拆除,城管就開始大拆除。”王才亮説,他甚至看過一份會議紀要上説“拆違帶動拆遷不可動搖,拆遷拆到哪,吊銷産權證就到哪”,所以各地開始出現了老百姓的房子有房産證的被吊銷房産證,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被拒收土地證的情形。

  王才亮認為,這一做法被推廣之後,新徵收條例就突然被架空了,即將施行的《行政強制法》也被架空了,“所有的房子都認定為違法建築,城管就可以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行政強拆了”。

  此前向全國人大遞交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議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將違法建築分成了8種具體情況,有確實是違建的房屋,有歷史形成的未辦證房屋,也有當事人違建,但是政府默許的房屋等。他認為,政府在拆除違法建築時應對不同的情況予以不同程度的補償,而不能一概以非法建築不予補償而論。

  姜明安認為,“拆遷拆到哪,吊銷産權證就到哪”的做法肯定是違法的,被拆遷人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不但要補償還要賠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則認為新徵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瑕疵之處,“既給了地方政府裁量,同時又給了地方政府讓他們很束手束腳的地方”。該條款這樣規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違法建築原因多種多樣,在對待違建的時候,你應該給補償多少,20%、50%甚至百分之百,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而不是根據它的性質來確定。”沈巋表示,現在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地方政府要給房屋所有者補償的時候,還要把違建認定為合法,不然就無法進行補償。

  七八成拆遷為集體土地

  新的徵收條例頒布實行以後,一些暴力和野蠻拆遷事件仍有發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表示,這是在新的徵收條例制定過程中以及實施以後已經預料到的事情。一方面,新的徵收條例給了地方政府很大的裁量空間;另一方面,這個條例仍然只適用於國有土地的徵收與補償。有數據顯示,目前70%~80%的拆遷行為發生在集體土地上,“只有一個20%左右適用範圍的條例在起作用,暴力和野蠻事件當然會不可避免地繼續發生”。

  暴力拆遷與晉陞有關

  在沈巋看來,暴力拆遷之所以頻發,與目前的黨政領導幹部任命、晉陞標準也有非常密切的關係,而不僅僅只與土地財政有關。

  “地方領導幹部要升遷,就要有政績,要推動經濟發展,他要實現這些的話,就需要修改前任領導的規劃,只能改規劃,才能搞出新的政績來。”沈巋如此解釋地方政府為何輕易修改發展規劃。

  暴力拆遷的低成本也是學者們的關注點。王才亮提醒説,從目前的暴力拆遷處理結果來看,參與暴力拆遷造成血案的官員當中,除了極少數官員被免職外,大多數官員不免反升。

  沈巋認為,現在新的徵收條例的制定和實施仍然只是萬里長征的第一步,這一步不僅是配套房屋徵收補償的問題,更要配套規劃改革,配套土地制度的改革甚至司法獨立的改革,還有黨政領導幹部的任命、晉陞標準改革的問題。這恐怕不是兩三年能夠完成的任務,需要更長時間。

責任編輯:周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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