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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案件豈能不經審理先予執行
本報記者霍仕明張國強
《法制日報》6月11日以《遼寧海城“軟暴力”拆遷使怪招——不同意拆遷就撤銷房産證》為題,報道了遼寧省海城市的違法拆遷現象。
記者進一步採訪發現,海城市為了規避今年初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新拆遷條例),還有另一個怪招,即不是依照新拆遷條例進行評估補償,而是直接將被拆遷戶訴至法院,法院受理後便裁定先予執行。
財政局起訴要求立即拆除
海城市西柳鎮的被拆遷戶王守林于1999年3月18日與海城市西柳糧庫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糧庫出地、王守林出資,雙方聯建房屋。
上述建築今年2月被海城市納入了拆遷範圍,包括王守林的5個門市點。按照新拆遷條例的規定,本來應該進行評估,作價補償。沒想到,海城市財政局卻于5月19日,直接將王守林訴至法院,請求確認1999年的協議無效,所涉王守林房屋立即拆除。
王守林認為財政局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對於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海城市財政局在訴狀中的説法為:自2004年10月,海城市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與海城市財政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西柳糧庫的資産為國有資産,西柳糧庫土地為國有劃撥倉儲用地。財政局是該財産的管理機關,因此,西柳糧庫無權處分國有資産。
在財政局的訴訟請求中,要求王守林立即拆除的還包括與糧庫土地無關、王守林在取得使用權證土地上自建的13座房屋。這13座房屋中有3座已取得房屋權證,建築面積4723.24平方米;10座沒有取得房屋權證,建築面積2072.54平方米。
“這13座房屋完全是自建房産,與糧庫、財政局無任何關係,財政局憑什麼對這些房産也提出拆遷的請求?”王守林百思不得其解。
財政局在訴狀中的解釋為:“為了城鄉規劃,被告所有的房屋應依法從拆遷區域範圍內遷出,被告無理由拒不遷出。由於被告王守林的行為,已構成妨礙,重影響了城鄉規劃的落實。為維護城鄉規劃的整體利益……”
一週內法院裁定先予執行
財政局將王守林訴到法院後,王守林曾委託律師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王守林提交管轄異議申請的當日下午,海城法院便下達裁定,駁回了其管轄異議申請。
正在王守林就駁回管轄異議裁定,準備向鞍山中院上訴之際,海城市人民法院於今年5月26日向王守林下達了一份先予執行的裁定,裁定將王守林在拆遷區域內的13座房屋和5個門市點全部拆除。
從財政局5月19日起訴,到法院5月26日下達先予執行裁定,前後只有一週時間。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利民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在法院駁回管轄異議的裁定尚未生效前,受理案件的法院應該中止對案件的審理,因此,無權就案件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
最高院:拆遷案不得先予執行
記者在採訪中還了解到,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中惡性事件屢屢發生的現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下發通知,對人民法院在涉及到有關拆遷的相關法律問題作出了明確要求。通知中特別提到,“必須嚴格控制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對涉及徵地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准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准”。
針對海城市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的有關問題,記者在幾天前曾專門發函給鞍山中院和海城法院,要求兩個法院對上述問題作出解釋。然而,截至記者發稿前,仍沒有接到兩家法院的正式答覆。
記者在發稿前獲悉,5月30日,海城法院曾派人到王守林家,稱財政局已經提出撤訴申請,法院下達了准許撤訴的裁定,並讓王守林的妻子李彩霞在一份送達回證上簽了字。“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准許原告撤訴的裁定應該給被告一份,然而令人生疑是,法院讓我簽完字後,並沒有把准許財政局撤訴的裁定留給我家一份。”李彩霞對記者説。
本報海城(遼寧)6月12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