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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婚前房産加名徵稅其實于法無據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6日 07: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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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揚

  南京地稅部門針對婚前房産婚後加名行為徵收契稅,遭到輿論普遍質疑。南京地稅部門回應時再次強調,徵稅是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執行的,目前除南京外,成都、青島、泉州、蘇州、無錫等城市都已針對這一行為徵收契稅。對於媒體及市民的想法和建議,地方稅務部門正在向稅務總局反映,稅務總局正著手研究具體意見。(《揚子晚報》8月25日)

  對於婚前房産婚後加名要繳契稅,見諸媒體的評論多是從人情、常理或程序(領導一個電話就徵稅)的角度予以撻伐,從法律角度提出質疑的不多或不夠有力,大概這一徵稅行為看上去有法可依。徵稅者未必不懂情理,但為了多徵稅,就不講情理只講法律,奈何?我在此只講法律,看看這一徵稅行為是不是真的合法。

  在一拍腦袋就徵稅的部門看來,房産只分為婚前房産和婚後房産,依據《契稅暫行條例》,契稅徵繳範圍包括房屋權屬轉移(交易、贈與),婚前房産婚後加名,相當於一方將房産的一部分贈與另一方,所以要繳納契稅。但現實中個人住房的産權性質往往並非涇渭分明,在房價高企的今天,大多數想加名字的個人住房往往屬於這種情況:一個人婚前買房,只是付了首付,要還完房貸還得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大部分房貸需要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依據婚姻法,婚後無論夫妻兩人誰掙錢多,誰實際支付的房貸多,婚後積累的財富均為夫妻共同擁有,婚前房産婚後的增值部分也為夫妻共有財産。儘管名義上是婚前房産,但房子的大部分其實是婚後購買的,夫妻雙方都是房産的擁有者。既然如此,在房産證上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就理所應當了。既然另一方本來就是房産的擁有者,加名字就不是房屋權屬轉移,就談不上贈與,就不應繳納契稅。

  婚姻法解釋(三)也規定得很清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這顯然意味著另一方擁有部分房屋産權,否則何需補償?我相信,如果不是一套房子無法分割,司法解釋會直接規定離婚時一方需將一部分房屋分給另一方。

  當然,有些房産是在婚前償清了房貸並取得完整産權的,這種情況下婚後要求加名字的應該不多。即使加名字,也不能完全説是贈與,因為婚後房産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即使説是贈與,但一套房子無法分割,夫妻雙方還要在房子裏共同居住,受贈一方無法將一部分房産轉變成個人財産,如果非要説加名字是贈與,那也是沒完成的贈與。針對一樁尚未完成、實際尚未生效的房産贈與徵稅,恐怕不符合《契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的本義——如果夫妻一輩子不離婚,這種贈與就有其名無其實,你還要徵什麼稅?

  綜上我認為,對於婚前房産婚後加名行為,應免予徵收契稅,稅務總局等部門在研究具體意見時,應充分考慮“婚前房産”實際産權性質的複雜性、夫妻之間房屋産權贈與的特殊性,儘快拿出明確意見,以免各地稅務部門各行其是。退一步講,那些婚前已經還清房貸的房産,如果婚後要加名,可以視為贈與並記錄在案,暫不徵稅(因為贈與沒有生效、完成),只有當這對夫妻以後真的離婚、贈與生效之時,才對贈與的那部分房産徵收契稅。